汇总纳税不会影响纳税人总的应纳税额,它的特殊性在于将税款在不同地区进行分配,季度预缴时需要分配,汇算清缴时也要分配,而且分配的比率一年内一般保持不变,操作过程也基本一样。 今天接着昨天的话题,接着讨论汇算清缴阶段的汇总纳税,仍以为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和它的两个分公司,2017年全年实现利润总额1500万元,已预缴税款375万元(1500×25%),本年总分公司纳税调增合计金额110万元。 此处要注意,总分公司的纳税调整事项,尽管是有由总分公司分别产生的,但由于只有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所以总分公司的纳税调整统一体现在总机构的A105000系列表中,分公司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调整信息。 为了保证总机构统一进行纳税调整的准确性,建议各分公司及时向总机构提供《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甲公司税款计算和分摊: 总分公司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为:1610万元(1500+110),应纳所得税额为:402.5万元(1610×25%),扣除已预缴税款,总分公司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税额为27.5万元(402.5-375)。 这个27.5万元就是总分公司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补缴的所得税额,也就是A109000表第11行金额,同时也是A109010表中的「应所得税额」金额。 根据与预缴申报同样的税款分摊规则,甲公司应分得27.5万元的50%,即13.75万元,剩下的50%,按照与季度预缴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上海分公司分得73562.50元,天津分公司分得63937.5元。总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分得的税款。 以上过程可用下表演示如下: 管理流程和资料报送: 1、总机构先汇算清缴,填报A109000,A109010,随同报送总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后进行年度申报,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第30行、第32行和第33行,随同报送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A109010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转自:何博士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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