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点烧田(埂)、牧草、秸秆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共同监督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 森林公安举报电话: 乌兰浩特市 2845318 阿尔山市 7127110 扎赉特旗 6601110 科右前旗 8399110 突泉县 5127110 科右中旗 18947938110 五岔沟林业局 7979110 白狼林业局 7960012 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691222 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58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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