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情形将被终止上市 3月2日,证监会发布的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中,明确要求强化交易所退市主体责任,制定重大违法退市实施规则。 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布了具体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具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强调,因(一)、(二)项被终止上市的,不得重新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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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天军1号 > 《20170804有关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