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执行依据提起再审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案件被提起再审的,应当中止审理。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审及申请再审案件,应裁定驳回其上诉或再审申请。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在其提出的阻却执行的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该情形发生在一审期间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发生在二审期间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发生在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案外人坚持对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内容不服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但新作出的执行依据仅调整了债权数额或债务履行方式,仍需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继续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应继续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2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