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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是否适用消法三倍赔偿

 水面桃李 2018-03-11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后,发现经营者承诺车辆里程小于实际里程,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请求三倍赔偿?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经营者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按照消法主张三倍赔偿。

注:不是向经营者购买二手车,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可主张三倍赔偿。 

附:《相关案例》(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057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5年2月11日,赵某以196000元的价格从加百列公司购买一辆指南者IC4NJDCB二手车,车号为×××。双方当日签订的《协议书》(编号0400916)载明此车显示9000公里可以确保,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加百列公司向赵宏晔出具了收据。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车辆类型为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为指南者,发动机号为ED516434;次日,车辆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后赵某发现《协议书》(编号0400776),显示2015年1月21日加百列公司(甲方、购车方)向陈某(乙方、售车方)购买该车辆时,里程表显示20000公里可以确保。赵某认为加百列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赵某从加百列公司购买二手车,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加百列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已载明车辆里程表显示20000公里可以确保。而加百列公司在其后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又载明该车辆里程表显示以9000公里可以确保,系销售明知行驶里程虚假的车辆,构成欺诈。加百列公司主张赵某在购买车辆时即知晓车辆里程异常,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加百列公司以盖有公章的合同在信息员手中为由,主张不知晓车辆里程已达20000公里。对于这一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在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上加盖有加百列公司的印章,且加百列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对车辆里程不知情,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赵某要求加百列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加百列公司退还购车款后,赵某应当将购买的车辆退还加百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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