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古城省、府、县同城,衙署众多,但是保留下来的只有直隶总督署,我们热爱保定文化,并不了解保定文化,我们耳熟能详的保定府原来是这样。 知府的设立 在我国封建社会,凡政府派人到某地主管一事而不授予正官之名者,最初则称之为‘知某事’。此制度最早始于唐朝,唐朝规定在京都或是帝业创天下时所经驻幸之地特置为府,以府尹为行政长官,简称知府。 宋沿唐制,宋太祖赵匡胤掌天下后,为杜绝藩镇割据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则命名为知州。随后相沿成习,如以县之主管称为知县。明以后将知府正式定为官名,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亦称黄堂。各省下设府,在司、道的领导下,管辖所属州县。
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职掌。并将政务汇总于藩,臬二司,直达督抚。所以知府是承上启下的地方长官。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为从四品。 据《光绪会典》卷四记载,全国共设知府一百八十八人:计直隶、山东、湖北各十人,山西、河南、 湖南、福建、广东各九人,江苏、安徽、甘肃各八人,浙江、广西 各十一人,奉天、吉林、新疆各二人,四川、贵州各十二人,其余则台湾三人(光绪二十一年裁撤),陕西七人,江西十三人,云南十四人。在光绪、宣统间,有些新建省份,或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又增设不少县(州),据《清史稿·职官志三》记载,增到二百十五人。
知府的佐贰官有同知和通判。同知为正五品,在公文上称“丞”,尊称“司马”。因事而设,每府据本府事务繁简设一二人不等,无定员。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明代于府下设通判,与同知共为府之佐官,清因之。通判与同知二字意义相近,均为副职。 不过通判为正六品官,官秩低于同知,尊称“别驾”。清朝府同知、通判有两种,其一为府的辅佐官,由同知与通判分理府内之政务;另一种是分派到某地专管地方的同知、通判,其衙署成为厅。 知府衙门内部组织,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儒学等单位。 经历司有经历、知事各一人,照磨所设照磨一人,司狱司设司狱一人,分掌府属各事。其分工与布、按二司之属官同。儒学有教授一 人,或增设训导一人,掌教本府生员学习事务。此外,有少数的府分别设有库大使、仓大使、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检校(检校 文书)等官的,名额都是一人。 知府衙门之属官,是看事之繁简设置,并无一定名额。清代定制,将全国各府按照“繁”、“难”、“疲”、“冲”四字定等第,划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各府按缺定为“请旨缺”、“题补缺”、“调补缺”、“留补缺”(即月选缺)。 各应升、应补之官员,亦按其考核等第,分缺拟补。 知府衙门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府堂及经历、司狱和照磨等组成,各府依事之繁简酌置。 府堂为知府衙门内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或称签押房),实际上是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具体办事,直接为知府服务,置典吏若干人承办。经历司 是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诸事的机构,设经历一人,秩正八品。外府设经厉之制始于明。府经历司尚有设知事者,其职掌同经历,秩正九品。外府设知事之制始于元代,明清因之。 照磨所是府衙门内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机构,设照磨一人,秩从九品。府设照磨所之制始于明。司狱司为府衙内掌察理狱囚诸事的机构,设司狱一人,秩从九品。外府设司狱之制始于金、明,清因之。 各府除上述知府衙办事机构及职官外,府之所属机构还有:府宣课司、税课司、府仓、茶引批验所、府驿、府医学、阴阳学、僧纲司及道纪司等,专司分管其责。
保定知府——保定府 明代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九月,改保定路为保定府,隶属于北平中书省。后中书省罢而直隶于京师。入清后,保定府因处直隶省中部,是京师的南大门,交通要冲,商贾繁华,又是省城所在地,位置尤显重要,号称“都南屏翰,冀北干城”。清廷划保定府为四字(冲、繁、疲、难)请旨缺。 保定府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名人众多,元代著名文学戏剧家关汉卿,元代著名理学家、诗人刘駰,明代著名谏臣杨继盛,清初思想家、教育家、颜李学派创始人颜习斋等人均为保定人氏。保定府因是省府所在地,知府常被称为省城五大员之一(总督、布政使、按察使、清河道。保定府知府),知府经常参议省府的重要政事。 保定知府设置一人,官秩从四品。其佐贰官员有:观河盐扑同知一员(兼管宝直局钱法事务),理事同知一员,盐扑水利通判一员,教授、训导、经历各一员。大使一员(广盈仓),司獄一员。(原有推官、照磨、驿丞等官后裁)。自顺治元年(1644年)文国华第一任知府至光绪十二年(1886年)朱靖旬驻此署的知府共计有123人次(包括署理、护理)。在保定知府任上先后升任直隶总督的有杨景素、周元里、梁肯堂、刘峩、方受畴、谭廷襄等六人。
保定府隶属清河道。下辖二散州十四县,分别是:清苑、满城、安肃(徐水)、定兴、新城、唐县、博野、望都、容城、完县(顺平)、蠡县、雄县、束鹿、高阳,和祁州(安国)、安州(安新)。
保定府署地处保定城区中部,明朝洪武初年,改保定路为保定府,第一任知府涿州人雒佥,在以元朝宣化堂为主体的衙署上进行扩充和修建,新建了厅堂、大门、廊屋 、办公处所、吏房,以及兵仗、军资等库,共二百余楹。经过这次扩建,使衙署建筑面积增加,门庑厅堂一应俱备,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官府衙署。明永乐年间,大宁都指挥使司由北平迁入保定,选定保定府为其衙署,保定府署则在原址东侧(今保定商场东侧)另行修建。清朝入关后,府署依旧。 保定府衙署在城内鼓楼街迆西,总督署东侧,明成化二年知府章律将府署扩建,清乾隆四年知府倪象凯重修。衙署建筑有照壁、辕门、大门、仪门、戒石牌坊、大堂、二堂以及知府宅、理刑庭、经历司、照磨所均在知府署内,功能齐全。 其下属理事同知署在魏上坡街路西。水利通判署在东街路北。经历署在邢家牌楼路北。仓大使署在县治西(后改省立第二女师范学校)。清军同知署在西大街路南,司狱署在东岳庙西府狱旁。 清朝灭亡后,保定府撤销,1913年改清苑县署,日伪时改省会警察局,建国后改为保定市警察局,现为市商业局商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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