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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到期未还,利息转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合法吗?

 绿叶对根的深情 2018-03-12

陈律师最喜欢的一句话: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一种安全感。

前沿:

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开始计算利息,实际上起到“利滚利”的效果。


现行法律是偏向于肯定的,但要符合几个条件来限制适用:


案例:

一、天才公司等向翠花、烧饼借款7893000元,到期后天才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翠花、烧饼向XX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天才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7893000元,利息710370元。2010年,XX中院、XX高院均支持翠花、烧饼的全部诉讼请求。天才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最高法院裁定指令 XX高院再审。2013年,XX高院裁定发回XX中院重审。

三、2014年,XX中院判决天才公司等归还翠花、烧饼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各方当事人上诉至XX高院,XX高院判决天才公司等归还翠花、烧饼借款本金428.48万元并支付利息。

四、天才公司仍不服XX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真正的借款本金是260万元!


律师案例经过解读:翠花、烧饼出具的三张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将利息多次计入本金后得出的数额,需要天才公司提供证据举证证明。主张借款凭证系高息“转条”而来,天才公司等主张本案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后得出的数额,天才公司在庭审时提供了一份录音,天才公司与翠花、烧饼的对话录音以及翠花的草稿。最高法,审查完天才公司证据后,认为天才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谓的260万元本金如何演变成草稿上所载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60万元本金数额亦远低于一审查明的翠花分10次向天才公司指定人员账户转账的460万元,且天才公司对此一直未能合理说明。于是,最高法院证据材料均不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解读:主要有二:

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分两款作出规定:(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民间借贷“转条”本息计算的规定

37.民间借贷复利的计算

复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计算利息。

(一)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认定

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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