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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三)

 匁匁 2018-03-12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



来源:乌鲁木齐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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