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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罚...

 昵称Bx24X 2018-03-13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安局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月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
第11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95条第1款:“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67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三)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的。”
违法违规行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交管局交通违法代码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以
1.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代码17171、17172,罚款200元。
2.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违法代码11090、11100,罚款20元。
3.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代码11080,罚款20元。
4.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代码11150,警告。
职权运行流程受案→收集证据→告知→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决定→送达责任事项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咨询方式0713-8880677     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6号交警支队法制科监督投诉方式0713-8880677     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6号交警支队法制科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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