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列名优先原则:有列名归列名 本文所述“ 有列名”是指《税则》中税(品)目条文或者子目条文中列名具体或比较具体的商品名称,即商品表现出的特征与商品归类的语言基本吻合。 例: 1.已冲洗并已配音的供教学用的35毫米电影胶片(税号3706.1010); 这其中包括《归类总规则》规则二(一)所示的:在进出口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该项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例如: 1.缺少四个轮子的高尔夫球车(税号8703.1000); 以及这些商品的拆散件及成套散件(SKD—成套部件,CKD—成套散件)。 例如: 还包括《归类总规则》规则二(二)所示的:某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但不得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的。 例如: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不难理解“有列名”即是由品目条文及子目条文所组合而成的商品名称,已完整或者基本描绘出我们进行归类的进出口商品的特征。显示出的商品列名与实际商品已经具体。由此,根据《归类总规则》规则三(一)所示,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晶)目,即本文所称的列名优先的原则。列名优先的原则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第一原则,也是首选的归类方法。
归类步骤: 1.商品分析 成分:纯棉
3.简易方法适用 02 没有列名归用途 所谓没有列名,是指所需归类商品的语言不能与《税则》中品目、子目条文所列名的内容相吻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将归类方法顺序转为第二种方法——按用途归类的方法,即按照该商品的主要用途进行归类。 该归类方法应从对商品的用途分析人手,使之产生《税则》所认可的语言。这种方法特别适用所归类商品已构成商品的基本特征的各类商品,如动植物类、机器、电气、仪器仪表类。例如,第一章:活动物,如我们所归类的商品是马戏团表演用的马,分析商品得知,虽然马戏团的马肯定是活动物,理该归人第一章,但由于第一章所述马的用途仅限定在种用或食用、服役马,而马戏团的马其用途在于表演,因此不能将该种活动物——马戏团的马归人第一章,而应根据其章注归人第九十五章,税号9508.1000。 归类步骤: 2.品目归类 3.简易方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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