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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嘱赠与

 RUNMANgt 2018-03-14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我们可以将遗赠定义为: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给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而于其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从上述定义可见遗赠的法律特征有:

    (
)遗赠是单方的、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只需要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接受遗赠人意思表示的影响。

    (
)遗赠是无偿的行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是不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的。

    (
)遗赠是死因行为。一旦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遗赠自然失效。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继承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合法获得的财产及其相应的处分权,并且充分肯定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的必留份额制度规定两种人可以享受这种权利,一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种是胎儿。

   
而《继承法》第10条同时又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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