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有两种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父债子还”,前者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后者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按现行法律规定是不成立的。因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如果子未成年,父作为监护人对子行为承担后果),子无义务为父清偿债务。 那么,为什么父母欠债,子女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呢?一起来看看: 案例 潘某于1988年出生,在其刚满16岁时,父母以他个人名义在铜山新区购买住宅一套及车库一间,这些房产作为不动产在登记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均记载为潘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其他共有人的存在。 因为潘某的父母与孙某有债务关系,而孙某向法院申请对潘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执行。而潘某认为:“虽然这套房屋不是我本人购买,但我取得那些房产时已经16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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