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讯问被调查人和询问证人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简称供述)与证人证言(简称证言)在形式上是十分类似的,放在一起有利于讲清楚。 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两种形式。主要形式是讯问笔录,补充形式是亲笔供词。 1、取得时间段 决定刑事调查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时。 2、讯问人身份和人数 讯问人是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3、讯问使用的法律手续和地点 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到指定地点讯问的,同时通知家属。第一次讯问时出示工作证和传唤证并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 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到留置地点讯问,出示工作证; 被逮捕的被调查人,到看守所讯问,借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提讯证(票),出示工作证。 采取留置被调查人和逮捕措施的被调查人不得在留置场所外或者看守所外讯问。 4、传唤的时长和权利保障 传唤被调查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传唤被调查人,应当保证被调查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讯问时长和时间段 讯问一般应在7时至22时内进行。下列情况除外:第一,第一次讯问;第二,未被采取留置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被调查人,距上次传唤结束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 一次讯问可以制作多份讯问笔录,但是讯问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0个小时。连续讯问达到3个小时的,应暂停讯问,给予被调查人至少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讯问跨越午、晚饭时间的,应当暂停讯问,让被调查人休息、提供饮食,休息、饮食情况在讯问笔录上注明。暂停讯问的时间不计入讯问总时长。推荐用语“现在是某日某时某分,暂时停止讯问,你休息一下”,“现在是某日某时某分,继续讯问”“现在是某时某分,暂时停止讯问,你休息一下,吃饭。某时某分继续讯问” 在看守所讯问,讯问时长和时间段遵守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工作需要,延长或者变更讯问时间的,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6、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被调查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从被调查人进入审讯场所开始,离开审讯场所结束,录像时间显示连续,不得中断。如出现停电、机器故障等情形无法继续录制的,讯问立即暂停。恢复录像后继续讯问之前,录制人员到讯问现场说明中断的原因、中断和恢复的具体时间,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技术人员签字。推荐用语“我是某某监察委员会的技术人员,负责本次讯问的录音录像工作,在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因为停电(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录像中断,某时某分已经恢复录像”; 需要制作多份笔录的,同步录音光盘可以随笔录时间制作,录像从讯问开始到被调查人在该份笔录上签字捺印结束。但是,技术部门必须制作完整讯问过程的录像光盘存档。同录的具体要求参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被调查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制作相关文书,调查人员、技术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录像光盘一式两份,被调查人在光盘背面书写录像日期并签名;一份交调查人员,一份由技术人员存档保管。 7、记录在讯问笔录中的告知 在讯问开始时,调查人员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告知身份。推荐用语“我们是某某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我叫某某某,这是我(们)的工作证”而后将工作证向被调查人展示。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时候分别介绍身份; 第二,送达文书。推荐用语 “这是《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现在阅读。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我向你宣读。如果对其中的内容有不理解的,我可以为你解释。阅读完毕在回执联上书写日期并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的,调查人员在回执联注明。拒绝阅读、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在文书上书写“告知书已经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拒绝”“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员,某某、某某某,年月日”; 第三,申请回避。推荐用语“你有权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 如果被调查人不明白,先向其宣读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内容,然后“如果你认为我和某某某有刚刚向你宣读的法条中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我们回避,申请回避要说出事实或者理由”。 如果不申请的继续讯问;申请但是理由不符合刑诉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推荐用语“你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继续讯问。 如果申请的理由符合规定,但是申请的事实不存在,不能继续讯问。立即结笔录,并口头向主任报告。推荐用语“因为你申请回避,现在暂时停止对你的讯问,等待本监察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你阅读笔录…”。主任作出不回避决定的,继续讯问,但是应当另行制作讯问笔录。推荐用语“你在某日某时提出某某某回避的申请,经本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驳回你的申请,你有权复议,你是否复议,复议的说明复议理由?”“经本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驳回你的复议,现在继续讯问”;主任决定回避的,接任的调查人员继续讯问。推荐用语“你在某日某时提出某某某回避的申请,经本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某某某回避。我叫某某某…”。 第四,告知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回答的权利。告知拒绝回答的权利和如实供述将从宽处罚。推荐用语“对调查人员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你听清楚了吗”; 第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讯问基本情况后当发现被调查人是少数民族的时候。推荐用语“某某民族是否有语言文字”,当被调查人说有,“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讯问,你是否需要”,不需要的继续讯问,需要的中止讯问,为他请翻译后讯问。没有语言文字故意乱说的,在恢复讯问时指出“我们向某某市语委咨询,某某民族并无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现在对你故意干扰讯问的行为提出批评,希望你不要再有类似的行为”. 上述权利告知行为记入笔录,且权利一次用尽,不重复进行。但是更换或者增加办案人时,被调查人对新的办案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仍需保障。告知权利只告知权利的本身,不需要告知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8、结束讯问 讯问结束前,讯问被调查人是否还有补充的,是否有检举揭发。如果有如实记录。 笔录打印后交被调查人阅读,笔录最后一行建议记录为“笔录打印完毕后交你核对,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补充或者更正,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我们向你宣读”。被调查人表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捺指印、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拒绝阅读笔录或者阅读后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讯问其原因,但是无需记入笔录。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被调查人某某某拒绝(阅读笔录)签字,调查人员某某、某某某,年月日” 9、亲笔供词 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调查人亲笔书写供词。 被调查人书写亲笔供词时,调查人员应当提醒被调查人在文首或者文尾写明书写的具体时间。推荐写法“某年某月某时书写”。上交亲笔供词时,调查人员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调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收到”,调查人员二人签名。 在监委办案地点书写亲笔供词或者调查人员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应当对书写和上交过程录音录像。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取得的时间段 从纪委监委决定初核之日起至党政纪处分宣布为止,如果涉及职务犯罪,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2、询问人身份和人数 同讯问被调查人。 3、询问的地点和使用法律手续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委员会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在监察委员会询问证人的,应当出示工作证和《询问通知书》。在证人提出地点询问的,笔录上应当注明, “今天的询问地点在某某某处,是你选择的,…”、 “和你商议后确定你在某某点作证,你对作证地点还有什么意见吗”。 如果被询问人因其他犯罪被留置或者被羁押的,借用原办案单位的提审手续见被询问人,使用《询问通知书》。把在留置场所或看守所询问的原因写清楚。推荐“…我们正在调查某某某案件,今天找你了解情况,你是以证人身份向我们作证…” 询问通知书的填写方法同传唤证。 4、询问证人的时长、时间段 询问应当在8时至18时内进行。下列情况除外:第一,第一次询问;第二,被询问人有违纪违法嫌疑(主要指行贿人或者从犯),即将对其立案调查的。第三,证人明示同意,并保障证人的休息权利的。 一次询问可以制作多份询问笔录,但是询问的总时长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询问达到3个小时的,应暂停询问,让证人休息至少1个小时;询问跨越午、晚饭时间的,应暂停询问,让证人休息、提供饮食。休息、饮食情况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暂停询问的时间不计入总时长。 证人因为其他原因被留置或者羁押的,询问时长和时间段遵守留置或者羁押的规定。 5、同步录音录像 询问重要证人可以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前须告知证人,如果证人明确反对,不得同步录音录像。 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参照讯问被调查人同步录音录像办法。 6、权利义务告知 在询问开始时,侦查员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向证人出示工作证,告知侦查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推荐用语为“我们是某某纪律检查委员会/某某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我叫某某某,这是我(们)的工作证”而后将工作证向证人展示。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时候分别介绍身份; 第二,向证人送达《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方法同讯被调查人。 第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做法参照讯问被调查人。 第四,获得补助的权利。推荐用语“因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你有权要求监察委员会给与补助,你听清楚了吗” 第五,如实作证的义务。推荐用语“作为证人,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上述权利告知行为记入笔录,除了补助之外权利一次用尽,不重复进行。 7、询问终结 询问终结参照讯问被调查人。 8、亲笔证词 书写亲笔证词的规定同书写亲笔供词。但是应当保障证人书写的自愿性。不得命令证人书写亲笔证词。 9、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使用询问笔录,与询问证人基本相同。但是1被害人不享有补助的权利。2被害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参照讯问被调查人的规定。 三、两种笔录的对比 我们讲了两种言词证据的合法取证要点。那么两种言词证据的内在关系如何,在纪委监委的工作中选择使用呢? 权利的不同是供述与证言合法性有不同要求的原因。 我们刚才列举了嫌疑人与证人的权利,大部分是相同的。这是因为他们作为自然人在面对国家机器的时候当然享有的权利。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就像人类和猿类DNA只有百分之二不同一样,这细微的不同造成了供述和证言不同的合法性要求。 第一,被调查人是当事人,证人不是当事人。因而除了人民法院为了核实已有证言之外,证人是不能被强制。任何强制证人作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将成为妨害证人作证自由意志的事由,得以成为证人翻证的当然理由,极有可能成为排非的理由之一。 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讯问被调查人在看守所、指定地点、住处、现场。前两个地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有五个地点。无一体现出强制性,其中“证人提出的地点”一项更是赋予了证人地点选择权,而且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还明确规定了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排除。 第二,证人的权利保障严于被调查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暴力和威胁要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才排除供述;对证言,只要有“暴力、威胁”,不论程度都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引诱、欺骗”在讯问和询问的禁止性规定中都没有体现,但是在讯问和询问中能否使用,却有本质上的不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刑诉法规定嫌疑人有权不自证其罪。让嫌疑人自愿开口的工作是攻心战,用来抗衡趋利避害的本性,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侮辱人格、不严重违反伦理道德,攻心者在讯问语言上不应被限制,实践中“引诱、欺骗”与讯问技巧是难以区分的;证人不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利益诉求,证人只就自己感知的事实作出证言,因此任何“引诱、欺骗”都将使证言失去客观性,从而违反证言存在的本义。“引诱、欺骗”不能针对证人。 第三,被调查人有辩护权、坦白权、申请回避权,证人没有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两项权利证人是没有的。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证人不是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权。 纪委监委三种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在形式上不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但这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第一,谈话笔录中被谈话人被要求忠诚老实。犯罪嫌疑人无此义务;第二,谈话的地点具有强制性;第三,被谈话人的权利保障缺项。谈话笔录在权利保障上既不符合供述的要求也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求,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要上法庭的,证人证言的取得必须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现在讯问和讯问的规定都是各级纪委监委自己制定的,角度各有不同,不一定考虑的成熟、全面。我的要求很简单,刑诉法是现成的,是我们上游检察院、法院将来要用的,除非在刑事调查刚刚开始的时候你就想好了案子不上法庭,否则只能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来做。今天我们多注意一些,将来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讯问被调查人也是同理。 被调查人在立案之前,公安机关和原反贪局、反渎局都是按照询问证人对待的。纪委监委的被调查人被决定刑事调查之前,程序上叫谈话。由于被调查人法定享有的辩护权、坦白权、申请回避权在刑事立案或者刑事调查之前都无法行使,因此,无论是谈话笔录还是证言中的关于事实的陈述都不能作为供述内容使用。但是做程序用途则不会被排除。第一,证明自动投案、坦白的量刑情节,无论是证实还是证否;第二,如果在谈话或者询问中上缴赃证物,则笔录证明赃证物的来源。 讯问笔录。讯问只能适用于被调查人,在讯问之前必须有一个程序,明确一下进入刑事调查。 纪委监委使用三种言词证据,谈话笔录不能进入刑事程序,也没有改良的必要。如果被谈话人涉嫌职务犯罪,要尽快进入刑事调查程序,改用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要注意作证的自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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