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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实际控制人(二)

 亮爵爷 2018-03-18

企业IPO|实际控制人(二)


三、无实际控制人

1、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使得公司上市后有可能成为被收购对象,如果公司被收购,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又发生变化,可能会给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由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决定了公司所有重大行为必须民主决策,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避免了因单个股东控制引起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但也可能存在公司由于主要股东意见分歧,决策延缓,进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证

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一般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

(2)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3)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不保证一致行动。

3、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3)发行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此外,尽管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但是持股比例较大的前几名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应大于50%)仍应当按照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有关承诺。


企业IPO|实际控制人(二)


四、实际控制人持股高度集中

在某些拟上市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股权分布可能非常集中,造成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持股比例非常高(比如超过90%),可能产生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对于该问题,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1、公司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三会一层的人员设置,提高外部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以此降低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2、公司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3、进行风险提示。


五、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

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且不存在持股超过30%的股东的情况下,任何单一东都无法对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重大影响,一般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但是由于某些特殊因素的存在,如持股最大的股东虽然持股比例较低,但是为公司的创始人或者在公司具有非常高的声望,可以主导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时,通过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其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也可以认定该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股权高度分数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关注以下方面:

1、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且公司股权高度分数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如5%以下)。

2、通过公司历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情况可以判断实际控制人实际上主导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其他股东或董事的意见均与之保持一致。

3、该实际控制人一般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决定性作用,且有权力提名或任命董事会和高管的大多数成员。

4、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提高实际控制的股份数量,一般应超过30%,且共同承诺股份锁定。

5、进行风险提示。


企业IPO|实际控制人(二)

六、第一大股东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股权结构分散,认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自然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在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财务投资者的,此时应关注其持股比例是否可以决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提名或委派的董事是否可以决定董事会的表决结果,是否委派或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控制力相比,进面判断是否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创始人一般不会为了引入财务投资者而大幅降低或丧失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因此财务投资者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相对来说比较少见。

一般情况下,财务投资者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无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为了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更,一般应认定其他股东,尤其是其创始人股东为实际控制人。

对于第一大股东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应关注以下方面:

1、公司其他若干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且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高于该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形成重大影响。

2、该若干股东通过提名董事或直接担任董事的方式形成对董事会的控制,并且报告期内担任公司重要管理职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3、相关股东股份锁定,以保证控制权的稳定。

4、财务投资者出具不拥有、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声明


七、离婚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由于自然人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因此,如果股东离婚的话,则会面临财产分割导致的股份变动问题。对于一般的小股东,只要财产的分割没有存在争议,未导致股权纠纷的产生,对公司的发行上市一般没有影响。但是如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离婚的,则可能面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此时应充分关注以下方面:

1、相关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已经明确达成,最好应当经过公证以明确其效力。

2、离婚后双方是否还存在其他安排或者协议约定,如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控制权的变动,是否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保证公司控制权的

3、如原双方在公司任职的,离婚是否造成公司人员的变动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IPO|实际控制人(二)

八、继承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公司原有实际控制人去世造成公司股份继承到其他人的,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由于是因为非主观因素导致股份发生变动,其性质都比股权转让对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更容易获得证监会的理解,解释论证也比较容易。

对继承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应关注以下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为夫妻关系,则原股东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如其之前也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仅仅只是没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则一般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原股东是作为单一实际控制人还是共同控制人。如果原股东属于共同控制人之一,即使认定原股东所持股份的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之一发生变化的,由于公司实际控制权由多人共同所有,某一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只要共同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原股东权利义务的继承。继承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履行原股东作出的所有承诺和签订的所有协议、声明,在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应补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书面文件。

4、如果继承人只是继承了原股东的股份,在之前和之后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则一般直接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


九、股权转让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在公司上市准备工作启动之后,应尽可能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尤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由于存在上市的预期,股权存在较大的增值空间,因此股东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转让股权。

如果发生股权转让的,应关注以下方面:

1、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定价。重点关注股权转让是否出于相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利益安排或潜在的纠纷。如果股权转让系为引进家族内部成员而进行的股权结构调整,一般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2、股权转让方的性质。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公司小股东的,则一般不会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实际控制人的,则应判断股权转让是否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归属。

3、出于某些特殊原因的股权转让,如股权代持情况的还原,一般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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