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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分析——从马戏团运输动物二审改判无罪案切入

 贾律师 2018-03-18

案件审理裁判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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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5月末至7月末,李荣某、李瑞某两人为了使其共同经营的马戏团更加盈利,在明知其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货车将老虎、狮子、熊、猴子等动物从安徽省宿州市途经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大连市等地,运输至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祝家屯。2016年7月28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同时扣押货车一辆、老虎1只、狮子3只、熊1只、猴子1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二被告人运输虎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狮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Ⅱ(2016),猕猴和熊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某、李瑞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荣某和李瑞某有期徒刑十年与八年。


李荣某、李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二人运输的野生动物均有合法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某某马戏团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运输动物是为了进行马戏表演,没有对动物造成任何伤害,只是没有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故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期间生效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取消了原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规定。故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二上诉人的运输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建议宣告二上诉人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荣某、李瑞某共同经营的东光县某某马戏杂技艺术团在未办理相关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马戏表演的事实清楚,但依照二审期间生效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已无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二上诉人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李荣某、李瑞某无罪。


延伸思考——法律溯及力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故意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本罪的重点就是需要界定运输行为的“非法性”上面。由于刑法本身不可能面面俱到规定何种行为或者何种对象属于非法运输珍贵动物的情形,故要做出非法与否的判断只能够依据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相关内容做出了界定,因而其可以成为界定运输行为是否合法的直接依据,进而可以判断出某运输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关于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的构成要件。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其所解决的问题是在法律生效后,对法律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采取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行为时法主义);有的采取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裁判时法主义);有的采取从轻原则,即一概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有的采取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有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本案根据一审宣判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因而李荣某、李瑞某两人在明知其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货车运输老虎、狮子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当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运输”行为,则一审法院据此做出认定二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判决也不能说是错误。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了修订并生效,删除了上述旧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规定,因而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李荣某、李瑞某两人在明知其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货车运输老虎、狮子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便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就自然不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运输”行为。二审之所以做出无罪的改判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关于其他法律的适用虽未有明确规定,但是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正确的。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不同的国家或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用的原则是不尽相同的,但在近现代,各个国家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甚至有的国家把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个宪法原则规定下来。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了“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之”。在刑事立法方面,英国及美国数州也均是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各国之所以一般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立场,是由于法的效力是一种向后生效的约束力,而法溯及既往的规定,乃是将已经发生的事实向前重新适用此项规定,这显然与法的生效时间相互矛盾。


当然,任何原则都是相对的,都可能有例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如此。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由此来看,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期间最新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改判两人无罪是结果正确并且于法有据的。


最后,笔者同样认为,认定本罪时需要特别注意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而不能形式化地认定本罪。例如,动物园管理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发情的老虎送往外地交配的,不应更不能认定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案件详情见裁判文书网,文书号:(2017)辽01刑终126号,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0362363-352a-4f29-a86d-a85601084295&KeyWord=%EF%BC%882017%EF%BC%89%E8%BE%BD01%E5%88%91%E7%BB%88126%E5%8F%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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