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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没写病历,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

 独语的候鸟 2018-03-18


其实在医院门诊或者乡村的诊所,很多医生都不写病历。有的医生真的太忙,没有时间写;有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风险意识,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


对于没有病历或者不能提供病历的情形,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即使你的治疗手段没有过错,法律层面来讲,法院也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个过错赔偿不会根据因果关系参与度,按照过错比例计算赔偿额度,而是按照赔偿数额的100%计算。


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不写病历这个行为的危险性,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下图展示判决结果:


事 件 经 过

2016年7月原告出现牙齿肿痛
2017年2月,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作出医学鉴定意见书
2014年2月8日,原告因牙齿正畸到被告处就诊
2016年7月,西南医科大学诊断:18颗牙齿损坏
2017年5月一审,7月二审,赔偿治疗费用等损失6万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


2、患者受到损害,


3、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张XX牙科诊所在对熊某1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诊所不能提供医疗文书推定诊所医疗行为有过错。医疗文书是记录医疗过程的主要证据,而医务工作者又有及时书写病历的义务,因此就有了这样的规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张XX牙科诊所在对熊某1牙齿正畸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不能提供熊某的初步检查、诊断,治疗意见等病历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故一审法院认定张xx牙科诊所存在过错,应当对熊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58条详细解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


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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