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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税率后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相关问题

 刘刘4615 2018-03-18

根据青岛国税课件编写:

一、关于抵扣凭证

抵扣凭证可分三大类:

1、海关完税凭证,进口农产品使用,与专用发票类似。

2、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3%的专用发票和一般纳税人自开的11%的专用发票。

3、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

注意农产品销售发票专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纳税人自开和税务机关代开。所谓自开一般适用于单位、合作社、个体户等能自行领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一般适用于不能自行开票的农户等其他个人。

还有一种特殊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发票适用于卖方是个人的情况,可由收购者领购和开具。

二、抵扣进项方法

抵扣凭证不同,抵扣方法也不同。

1、如果是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按买价乘扣除率抵扣。

2、如果是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如果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缴款书,则按票面税额抵扣。

4、还有加计扣除规定,即不管以上何种情况,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5、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如果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案例:

某园林绿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发生如下采购业务:

1.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苗木一批,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00万;

2.在花卉市场的商贩甲某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苗木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10.3万元(含税);

3.在花卉市场的商贩乙某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苗木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0.6万元(含税)。

分析:

1.从农业合作社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在商贩甲某处购进苗木一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既非农产品销售发票又非收购发票,不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类型,不得抵扣进行税额。

3.在商贩乙某处购进苗木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扣税凭证中的第二类,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该纳税人7月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100*11%+20.6÷(1+3%)*11%=13.2(万元)

三、关于加计扣除(抵扣)

一般按11%抵扣进项,但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即13%。

如何加计扣除?并不是拿到票扣除,而是领用扣除。也就是拿到票抵扣11%,领用抵扣2%。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耗扣税)

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另外,农产品如果混用于不属于17%税率的货物或者服务,必须单独核算。否则不能加计扣除。

案例:

某果汁厂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发生如下采购业务:

1.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桃一批,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00万;

2.从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人)处购进葡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0万;

3.从当地水果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少量西瓜,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

假设上述采购的原材料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果汁产品,请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析:

1.购入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1万元(100+10) *11%。纳税人从商贸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200*0.11=22万。

2.生产领用时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12.1+22) ÷11%*2%=6.2万元。

四、关于核定扣除

1、用于生产。

如果是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基本政策不变。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直接销售。

原规定: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本次文件将扣除率调整为11%

3、不构成货物实体

原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本次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扣除率维持13%不变,用于其余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1%

五、关于执行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中的出口产品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过渡规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 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 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六、关于申报:

主要附列资料2变化: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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