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4-12-08 当事人: 姜天恩、常玉贤 法官: 文号:(2004)沈中民四知初字第119号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沈中民四知初字第119号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上栅工业区1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常玉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丹,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路2甲1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冏冏,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5-4号131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于200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丹,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冏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10日签订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原告购买被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号为70253商标所有权。协议约定,如被告未在六个月内办理完转让手续,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并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履行协议,即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该商标所有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00万元,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标权转让协议书,将被告在中国注册的注册号为70253的“喜喜”商标的所有权和相关证件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原告负责解决被告在职和退体职工三十年的工资。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该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100万元违约金,从原告给付被告商标转让费的总价款中扣除; 二、被告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3月10日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注册号为70253“喜喜 ”的商标转让事宜,并负责办理各项转让手续; 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被告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岩 代理审判员 徐文彬 代理审判员 张 健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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