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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女还是“卖女”,索要天价彩礼小心违法!

 百花A彩虹 2018-03-20

嫁女还是“卖女”,索要天价彩礼小心违法!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天价彩礼”事件屡屡曝光在公众视野中,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索要的彩礼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以至于让很多家庭望彩礼兴叹,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很多有情人被彩礼棒打鸳鸯、一拍两散,不成眷属却反目成仇。并且有一个现象值得人思考,越是经济落后的地方,索要天价彩礼事件的频率越高,甚至有地区直接以女方的学历来定价,学历越高,彩礼就越多,理由是家里供女儿读书越多就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

天价彩礼的出现昭示着一种陋习的产生,一些家长脑海中还固守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旧思想,认为女儿出嫁了就变成了婆家的人,自己辛苦养育多年,自然要通过彩礼“赚回来”,然而此举却无异于将女儿“商品化”,充斥着庸俗色彩,不仅如此索要天价彩礼还涉及法律问题。

嫁女还是“卖女”,索要天价彩礼小心违法!

一、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订婚后结婚前悔婚的、结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而离婚的、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后,夫妻请求离婚的,男方可以请求女方归还彩礼,女方拒不归还则属于违法,男方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女方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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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而在我们的生活中,索要彩礼不成就阻止女儿出嫁的行为已经不在少数,此举如果确实导致女方欲嫁而不能,其实就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暴力,则可能涉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受到《刑法》制裁。

索要彩礼的习俗自古有之,但存在不代表合理,在封建社会,女性地位极低,是男性的附属品,一旦出嫁就相当于脱离了娘家,女方家长索要彩礼来弥补劳动力的缺失也并不为过,然而在现代社会,婚姻嫁娶是两个人的事情,男女双方都是平等的,女方出嫁后仍然在父母膝下尽孝,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彩礼其实已经不再重要,要是因为男方经济支撑不起就强拆姻缘,未免太过苛刻。

嫁女还是“卖女”,索要天价彩礼小心违法!

仔细想想,若因彩礼就将两个家庭置于矛盾中心,实在不是明智之举,彩礼多少不能代表情有多真,更何况还有违法违规的风险。泱泱中华上下五千年,传统风俗确实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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