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一个老人家, 在临终之前就想着把自己的房产给女儿, 所以还在遗嘱上特地写上了 “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 但是,没想到的是! 这个动辄几百万的房子, 女婿也能有一半! 关键还是!前女婿! 父亲生前立下房产遗嘱归女儿, 离婚时女婿也有份? 2015年苏珊(化名)的父亲与继母再婚,婚前父亲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商品房。2016年父亲病重,此时也是苏珊和丈夫殷实(化名)感情出现裂痕的敏感时期。 临终前,父亲想把婚前三居室留给苏珊一个人,以保证家庭财富的传承。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和女婿与女儿争夺遗产,父亲在遗嘱中特意写到“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 父亲去世后,殷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三居室的二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殷实的诉讼请求。 苏珊百思不得其解, 为什么父亲在遗嘱中 写到三居室归自己所有, 但前夫还能分到房产呢? 原来,这个问题中包含了 这两层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此案中,如果这位父亲没有立有遗嘱,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与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额。但这位父亲通过遗嘱,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资格。 因此,父亲的这个遗嘱,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归属问题,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由于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对女婿并不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由于父亲在遗嘱中没有注明这套房产与女婿无关,因此女儿通过继承取得的这套房产,属于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 因此, 苏珊父亲虽然按继承法 把房子给了苏珊, 但按婚姻法, 苏珊丈夫却拥有房子的一半! 父亲遗嘱有歧义! 法律咋解决这个问题? 父亲在遗嘱中所书写的 “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 存在歧义! 1若理解为房屋遗留给苏珊,由于苏珊取得房屋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殷实有权分割。 因此,根据这种理解,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女婿还有权分一半。 2若理解为房屋由女儿苏珊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上,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了例外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那么根据这种理解, 房屋应认定为苏珊的个人财产, 丈夫殷实无权分割。 那么问题来了! 怎样解决这个棘手问题? 方法其实很简单! 只要父亲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女婿就不能分一半了! 看到这里, 小伙伴们明白了吗? 最后提醒大家, 立遗嘱最好咨询专业人士, 不然分分钟把财产 送给其他人都有可能! 来源:广州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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