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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凭条加什么让她反败为胜?·台州日报

 小木舟 2018-03-21

    本报通讯员朱来华    

    银行的存款条,能不能作为借款凭据?没有其他旁证,很难。椒江的蔡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她的部分出借款遭遇了“一审不予支持,重审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的经历。可就在近日,她的银行存款凭条终于在再审中获得法院支持。一定有人想问,她是靠什么反败为胜的?

    存款凭条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一审不予支持

    家住椒江区前所街道的蔡女士分别以5万元、10万元、3万元,三次出借给远房亲戚葛强(化名),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3年时间过去,葛强既未还本金也未支付过利息。蔡女士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

    蔡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宰正律师告诉笔者,蔡女士与葛强系远房亲戚。因资金周转困难,葛强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2011年5月13日和8月24日,向蔡女士借款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其中前面两笔借款有借条,最后一笔3万元借款由蔡女士直接存入葛强的农商银行账户。

    由于葛强一直既未归还蔡女士本金,也没有给付利息,2014年8月5日,蔡女士起诉到临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葛强和其妻子李某(2012年2月15日两人离婚)偿还蔡女士借款本金18万元及自借款日暂算至起诉日的利息7053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葛强夫妻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与举证。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葛强向原告蔡女士出具的借条,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系葛强和妻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原告诉讼请求中3万元的借款因其未提供借条或其他凭证,证明双方存在该款项的借贷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判决被告葛强夫妻在法院规定期限内,返还原告蔡女士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被告葛强夫妻负担。该判决书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葛强夫妻送达后,于2015年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重新起诉未提供新证据,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2015年8月17日,蔡女士对原判决未予支持的3万元借款,重新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因没有向法院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故一审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以原审案件中已对该3万元款项是否系葛强向蔡女士借款这一事实进行了审理,两者系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蔡女士的起诉。

    蔡女士不服该裁定,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判决。

    找到两名证人作证,再审终获支持

    尽管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但蔡女士仍然很不服气,可也感到无奈与无助。经二审法官告知,蔡女士才懂得对一审原判决驳回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进行申诉。因此,蔡女士来到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了该所主任陈宰正律师和王金梅律师的热情帮助。

    当律师问其当时出借款项的情况时,蔡女士突然想起了有见证人作证。在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出借该3万元借款时两名证人的证言。于是,蔡女士向临海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5月24日,经临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对该案予以再审的民事裁定,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予以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期间,蔡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即当时双方借贷款项时在场的两名证人的证词,并当庭进行指证。

    临海法院经过再审认为,根据葛强向蔡女士出具的借条,蔡女士与葛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至于蔡女士于2011年8月24日存入葛强账户的3万元的属性问题,因该笔款项系在葛强向蔡女士连续两次借款之后存入葛强账户,亦即该笔款项发生在蔡女士与葛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期间,且汇款时,蔡女士在郑州做生意,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葛强通过电话向蔡女士借款3万元后未能出具借条亦符合常理。而被申请人葛强未到庭应诉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据此,按照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再审庭审中二证人证言,根据该笔款项已存入葛强账户的事实,可以确认蔡女士已经完成了款项交付义务。故对再审申请人关于涉案3万元系借款,要求被申请人归还的主张,予以支持。

    2017年10月17日,临海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该院(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葛强、李某返还原告蔡女士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撤销该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葛强、李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共同返还原审原告蔡女士2011年8月24日的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审原告蔡女士要求原审被告葛强、李某支付3万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原审被告葛强、李某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蔡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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