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1]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2]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六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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