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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网约工”权益 要立足制度改革

 王学山律师典藏 2018-03-21


2017/4/11 20:17:52


     有无劳动关系都应给予基本保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剑平

      去年北京朝阳区审理了第一个网约工案例———“好厨师APP”案。今年2月份,上海也出现首例类似案例,网络主播跟互联网平台确定劳动关系。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服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者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是互联网时代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两个案例出发,我这样区分网约工:一种是本来就有的就业形态,只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比如滴滴打车,好厨师APP。还有一类,基于互联网产生的职业,比如网络主播、网红。互联网用工形式有实体的、也有外包的;有兼职的,也有专职的;也有一人参与多个平台的情况。当出现问题后,平台要负怎样的责任?关键看平台跟就业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出了问题有没有相关的保障。

      目前新业态里,网约车是唯一依靠行业管理来解决管理问题的。七部委曾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18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司机不一定非要跟平台签劳动合同。规定允许兼职司机的存在,而且不禁止一个司机在多个平台注册,还强化了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对乘客利益加强了保护,效果比较好,非常值得肯定。

      对于如何认定平台经济的法律关系,我认为,一是从管理角度认定,涉及管理程度性问题。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企业有围墙、有规定的工作时间。而平台经济里,具体怎么做、做多久由劳动者自己决定,这对管理程度提出挑战。

      二是从《劳动法》角度认定法律关系,涉及从属性问题。从传统《劳动法》角度判断平台经济劳动关系有一定难度。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形成经济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就是,劳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以及即便在没有工作的时候,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仍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具体约束方式,可能是规章制度,也可能是具体的管理行为,跟其他交易关系最核心的差异,即无时无刻不在受用人单位的约束。而对于个案当中怎么判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还有一个网约工涉及社会保障问题。传统的劳动保障都是跟劳动关系在一起。一种观点认为平台用工,按照传统意义该归纳到劳动关系;还有一种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这样对劳动者而言,没有了社会保障。如果若干年以后,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没有保障的群体,问题是很大的。所以要未雨绸缪,从规则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想解决这个问题,第一种思路:非黑即白。要么认定为劳动关系,要么不是。劳动法里比较常见的是,“非标准劳动关系”。这条路是不是可以尝试走呢?虽然不完全适用劳动关系的标准,但是提供基本保障,比如说解决了工伤、医疗等问题,这样能减少很多案件。面对新型用工方式,法律的态度不是回避,而是应该积极适应。提供新的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基本保障,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还有一种思路,不论是不是劳动关系,都做一些保障方面的规定。目前,在上海现有的思路里,建筑行业就走了类似的道路,即规定,进场的人员都要强制保险。类似办法,是不是也可用在网约工形式上?

      现在最大问题是,像送餐、快递,一旦发生意外,马上形成诉讼。一旦形成诉讼,如果我们没有充分研究的话,案子可能就判不下去。我大致的思路就是,一方面要保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益;但是又要提供适当的空间,通过司法职能的履行,确保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认定用工性质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邱宝华

      近年来,出现了多种各具特色的网络新型就业形态。这些新形态既涉及企业从业人员,也涉及社会公众,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以网络为依托,全新的就业模式与经营模式有一些共有特点:首先,是简便的准入条件以及灵活的退出机制。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以往的传统用工。例如:企业一般只审查服务者是否满足年龄、技能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条件。有的从业人员并不受企业的管理、奖惩,有的不具有人身属性或职业性,只是借助于企业的网络平台为不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并根据工作结果获得报酬,企业对其工作过程不进行监督管理。双方缔结关系与结束关系也较灵活,例如:服务者退出一般无须获得企业审批,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等。

      其次,这种工作模式带有自主性、独立性、经营性。自主性体现在服务时间、是否接受企业指派、服务数量等,均由服务者自主决定,服务者无固定办公场所。独立性体现在服务者对企业人格从属性较小,独立完成工作,甚至可以由他人代替。经营性体现在服务者一般自担风险,自备生产工具并根据服务数量获得收益。

      与此同时,网约工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为灵活多样,签订的协议亦多种多样,有的签订合作协议,有的签订劳动合同等,同时,还有以网络为载体的运输合同等。

      关于新型就业形态,我认为,对于这类就业形态可以在“依法认定性质、依法保障权益”这一原则下依法调整。1、属于劳动关系的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等相关规定,可以确立为劳动关系的,要按照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并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2、属于其他民事关系的,纳入民事范畴调整。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属于民事关系的(例如劳务关系、居间关系等等),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对于尚不能清晰地划入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的情形,要深入分析研究。

      总的来说要遵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要尊重市场规律,对新生事物,允许市场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探索适合新型就业的行为规则,为科创中心建设积累实践经验。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两种情形,一种是侵害从业人员基本权益(包括当期权益和长期权益),另一种是劳动关系泛化,限制当事人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也要采取措施预防争议的产生。

      探索适应灵活就业的保障方式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

      从表面上看,目前“网约工”维权纠纷似乎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上面,但是为何很多网约工一定要认定劳动关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参加和享受社保的问题。由于目前外地户籍网约工不能按当地灵活就业参保,如不认定劳动关系,他们的社保权益就无法落实。  我赞成“企业用工允许非劳动合同关系”,不过还要加一句:“但不能长期允许无社会保障”。

      “网约工”是一种新的就业形态,但不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如果暂时不能确定法律关系,在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对于参保的兼职“网约工”,或按本市灵活就业参保的网约工,不认定劳动关系问题不大;但对于没参保的“网约工”,不宜轻易否认劳动关系,否则难免成为企业(平台)规避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避风港。

      应当如何保障“网约工”的社保权益?

      首先,要着眼长远规划。我不赞成这样的观点:对于没有保障的“网约工”,只需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等即时性的问题,而对于他们的养老保险等参保问题可以先放一放。养老保险怎么能放呢?随着我国职工退休年龄可能延长,有的专家已经提出修改《社会保险法》,把最低缴费年限从15年调整为30年。在这种形势下,“网约工”现在不参加养老保险,以后老了怎么办?还有现在缴费成本比较低,10年以后再缴费成本就不一样了!所以不能只顾眼前,而应长远规划。另外从全局来看,把农民工包括“网约工”纳入职工保险体系,可以扩大社保征缴的覆盖面。现在大家都说社会保险费率太高,要降低社保费率。但是没有广覆盖哪来低费率?现在全国还有一亿多农民工没有参保,其中有很多是“网约工”。

      其次,要立足社保改革。“网约工”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应当鼓励。4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明确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的失业、工伤保险等保障方式。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人类20世纪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文明制度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时代到来,越来越多人选择灵活就业,社保机制也应随之调整。比如说对于小微企业用工包括使用“网约工”,能否暂时给予少缴、免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或按季度、按年份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

      至于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工”,更可作为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试验田”。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可以化解地区负担的差异,切实发挥互助共济的功能。但是由于地区之间相关政策、标准和养老医疗资源不一致等因素,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还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在利益博弈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改革不如从增量入手。能否把“网约工”中的外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先纳入全国统筹,实行统一的全国缴费标准,先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最后走活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这盘棋?

      总之,我们应以保障“网约工”的社保权益为契机,推动社保改革,打破分割,统一制度,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让“人人有保”早日成为现实。

      及时对相关平台及用工形式加以规范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鹏飞

      网约工作为新出现的一种用工形式,是和互联网经济所催生的新业态紧密联系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用工展现了自身强大的活力,在活跃数字经济,便利城市生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网约车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过去出租车司机是个很好的职业,如今各种类型专车的出现,致使出租车行业整体都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当前和出租车行业处境类似的还大有人在,很多行业都可以通过与互联网结合从而进行流程再造,这个趋势是完全可以预见的。这些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今如果不及时对相关的平台及用工形式加以规范,网约工势必将会产生无序泛滥,蔓延等问题,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家通常认为,研究劳动法、劳动保护方面的专家会更多强调人文关怀,强调劳动保障,这也是劳动法天然的特点,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但在具体涉及个案讨论的时候,目前我观察到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大多不倾向于将网约工认定为劳动关系。

      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三点。第一,互联网带来的业态创新、就业形势创新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劳动保护,还涉及就业的相关内容,导致全社会在一时之间难以把控。第二,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线职工是体会最深的人群。比如说,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绕不开社保。社保和劳动关系绑定,当前企业社保的负担比较重,“减负”的呼声不断,将一些网约工认定为劳动关系,那给企业和劳动者都将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和劳动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适当的“松绑”,降低劳动关系用工带来的不合理的成本负担,也是重要原因。第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将网约工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将会自缚手脚,对各方都显得不够公平。在当前制度建设、法制建设没有跟上社会创新脚步的时候,盲目套用过去的规矩来处理现在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必然造成状况不断的结果。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劳动法律法规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执行的问题,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要让职工群众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第一步,同时要让职工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维权的途径更为便捷,动动手指就能维权。有关的劳动监察和权益保障部门,也应当耕好自己的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于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一管到底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认定劳动关系要从四方面考虑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

      网约工的产生有大的环境背景,在技术革命浪潮下,我国重视互联网发展。另外,经济下行,实业发展不景气,“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很多的剩余劳动力。不可否认,网约工前景确实可观,可能否变成我国的支柱产业,有待观察。在未来,网约工是我国就业劳动力大方向?我觉得,网约工应该是理性地补给。

      基于以上背景和前景,我认为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网约工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尤其是新经济发展)并重。就业质量不能保证,那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不会持续。二是利用现行的政策法律工具,与创新政策法律工具相结合。有人认为,现行的政策法律工具过时了。我看未必。各位发言时都提出网约工发展中的很多问题,焦点问题在于:劳动关系认定上。作为教学者比我较保守,从传统原理来谈谈这个问题。在认定劳动关系传统原理上,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种说法。从历史发展看,最早是人格从属性。但是后来发现这样保护范围太窄,所以就扩展到组织从属性。后来,两个独立主体是独立经营者,一个主体对另外一个又有经济依赖(岗位依赖、收入依赖),这又扩展到组织外部的从属性。这种发展变化在不断扩展保护的外延。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政策中,只是扩展到组织从属性,还没有考虑组织外部的经济从属性。

      因此,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要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继续性、平台的得利情况,这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如果网约工受到平台管理监督、有规则约束,就是有部分组织从属性,就要考虑认定为劳动关系问题。第二,网约工对平台有没有依赖,如司机依托很多平台,他不依赖某一个平台,就很难说他有经济从属性。第三,认定劳动关系中的“继续性”。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干活,这是劳动关系中的继续性。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不同,民事关系中有一次性的民事关系。最后,判断平台是否从网约工劳动中得利,依此判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在哪里?一条是立法,一条是司法。德国、意大利都是通过立法解决的,德国叫“类似劳动者”。而日本是司法解决,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叫契约劳动,由法官判断。我认为立法解决是方向,中国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立法,但也不能急于立法,因为发展还没有定型,将来业态形势如何变化难以预测。最好的解决路径是:立法和司法相结合,立法优先让司法先行探索,让执法者发挥智慧来解决。慢慢积累实践经验后,等社会关系定型再立法,同时立法时保持弹性。对于如何立法,大家也达到了一些共识。我认为,一,社会保险的保障优先。目前,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会保险是捆绑在一起的,我觉得应该适当脱钩。二,劳动基准和劳动关系也要脱钩。其实我们的安全、卫生基准,本来就与劳动关系脱钩。《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实际调节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新型劳动关系即使不纳入《劳动法》,也应该纳入民法中。在立法上,应该先让平台出台规则,然后行业确定规则,再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要推动这些问题解决,离不开政府、平台和协会三方协同。比如政府可设置门槛,要求平台缴社保,不缴纳不让进。平台也可以有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保护网约工,才能有稳固、优秀的人力资源。另外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管理作用。工会正面临职能转变,以前对应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现在是非劳动关系,劳务者,这将是工会工作革命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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