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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人的股权受让人,你履行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了吗?

 山上虎862 2018-03-22

股权转让在时下是经常发生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也是大量发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时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里的扣缴义务人并为区分自然人还是法人,两者的扣缴义务是同样,即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若有扣缴的税款,应当在代扣后五日内进行代缴。

《税收征管法》对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是这样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看看,纳税人只受追缴税款的处罚,既不带滞纳金,更没有罚款的处罚;而对于扣缴义务人的罚款则是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股权原值10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20%税率=个人所得税为36万元。扣缴义务人被罚款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金额在18万元(36*50%)至108(36*3)万元之间。

现在税务机关之所以还未对自然人受让股权的扣缴义务进行认真的追责,一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税务局还未形成把自然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只是法律上有规定,实际上并未真正执行;二是对于自然人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对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也是整一个眼闭一个眼,对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未进行认真的追查,也就不会再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请特别注意,税务局追不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何时追究的主动权在税务局手里,不再股权转让人手里,也不在股权受让人手里,实际上,早已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18年税收征管法已被列入修法计划,请留意新修改的税收征管法,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尤其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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