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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还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刘翰林院大学士 2018-03-22
    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企业因为违法经营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等原因而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自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到被注销前这段期间内,企业能否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法》第七条等规定,企业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依法成立之时,即取得了双重资格:一是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以经营为目的的经营资格。所以,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只是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而已,也就是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对此,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下称《处理意见》)第十五条亦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因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清算期间,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因为,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可见,在清算阶段,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具体诉讼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若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依据《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应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若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则可依据《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和法经[2000]23号函规定,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在以该企业为被告后,再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当然,也可仅以该企业为被告。

  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综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范围内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只有经过清算、注销登记才能从法律上消灭其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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