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恐子女离婚财产被分 超99%老人遗产不给儿媳女婿

 POPODING183 2018-03-22

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

3月21日上午,是中华遗嘱库启动五周年的日子。当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

白皮书通过对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从2013年到2017年期间,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到72.09岁,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另外,因担心儿女离婚,超九成老年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2013-2017年间,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人群主要以初中和高中学历为主,总体比例分别为26.23%,30.57%。其中女性订立遗嘱所占比例较高,达到了53.11%。”

>>数据

立遗嘱人群呈现年轻化 立遗嘱宜早不宜迟

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7年期间,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到72.09岁,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

对此,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分析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随着遗嘱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早日订立遗嘱,在人口老龄化速度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迈入老年,这些新"入伍"的老年人往往观念更加超前,倾向于早日立遗嘱;二是中华遗嘱库对立遗嘱人的身体条件有所要求,许多想立遗嘱但身体条件不符合的老年人无法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这些因素叠加之下,中华遗嘱库立遗嘱老人的平均年龄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陈凯表示,为了确保遗嘱效力,中华遗嘱库通过录音录像、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现场见证、文件存档等技术手段使得遗嘱真实性做到无懈可击。因此,需要立遗嘱人具备听说读写能力,有不少老年人因为年纪较大,虽然意识清楚,但视力听力和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能无法通过遗嘱登记系统,导致许多年纪较大的老年人无法正常办理遗嘱登记。

房产仍是主要组成部分

白皮书指出,房产仍然是老年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华遗嘱库所登记的遗嘱中,处理房产的比例占到99.69 %,其次是银行存款17.66 %,公司股权2.12%。这充分说明,目前人们订立遗嘱仍然以处理不动产的继承为主要目的。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立遗嘱占比超四成

数据显示,在82177份遗嘱中,有39234份遗嘱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的遗嘱,占总遗嘱数量的47.74%。

对这一现象,陈凯认为主要是由于观念变化导致的结果。以前人们都认为遗嘱是为了防范子女争夺财产,以为只有多子女家庭才需要立遗嘱。可是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发现遗嘱不只是为了防范纠纷,更能够避免家庭财产损失。

恐儿女离婚财产被分 超九成老人遗产不给儿媳女婿

另外,陈凯认为还有两大原因导致独生子女家庭立遗嘱意愿上升。一是因为子女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另一个是因为财产过户继承难的问题。白皮书显示,有99.93%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绝大多数老人财产不均分

数据显示,遗嘱继承人多以立遗嘱人的子女、配偶、孙辈为主。其中子女直接继承的为33.53%,配偶互相继承后由子女继承的比例是27.07%,直接给孙辈的比例为13.58%,先给子女后给孙辈的比例为23.02%。绝大多数老年人并未按法定继承将财产平分给子女。

超3成老人瞒着子女立遗嘱 呈上升趋势

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有66.59%的老年人是子女陪同下前来办理遗嘱登记,有33.41%的老年人是瞒着子女前来办理,而且瞒着子女的比例从2013年的 21.28%到2017年的38.31 %,有逐步走高的趋势。有71.17 %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会与子女协商,而 28.83 %老年人选择向子女隐瞒立遗嘱的事情。在未隐瞒立遗嘱的老年人中,有33.4%选择隐瞒分配方案。

33.54%的老年人认为需要通过立遗嘱来避免纠纷,原因包括:部分子女已经获赠财产、与子女关系恶化、子女贫富差距较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子女长期未来往、再婚家庭、离婚时子女由对方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赠与孙子女但未赠与其他子女等。

另一方面,有30.94%的老年人立遗嘱的原因是因为担心未来子女办理过户手续困难,为了说明一些无法提供证明的事实,例如是否有私生子女,是否是与再婚配偶的共同财产等,避免未来子女办理继承手续可能遇到的难题。

人们日益认识到遗嘱必要性

中华遗嘱库公益推广部的调查发现,人们认为立遗嘱不必要的比例,从2013年的56.4%到2017年的26.5%;认为一定要订立遗嘱的比例从12.4%上升到43.22%,大幅度上升了249%,这证明了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提前订立遗嘱,对遗嘱看法越来越开明。

>>什么是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遗嘱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

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会很快安排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顺利的话,1-2个小时就可以搞定。

收费标准:

遗嘱公证一般收费300-500元。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的应该继承什么?

是继承,更是传承

按大多数人的想法,立遗嘱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但是近几年来现实生活中独生子女家庭老人订立遗嘱不在少数。中华遗嘱库江苏第一登记中心运行一年多以来已经为4000多名老人服务,其中为独生子女订立遗嘱在所有遗嘱中,占比从一年前的9.85%增至现在的40.2%。指定遗产属于独生子女个人财产,提及避免遭遇子女离婚导致财产分割的风险占比高达99.3%。

近年来,中国人财产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受益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善,归功于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财产的积累。五千年来中国人从来没有这么有钱过,房产价值的不断走高让一大家子都想为自己应得的一杯羹争一争;五千年来中国人也没有遇到这么高的离婚率,很多人结婚的时候就为离婚的可能作打算,特别是父母;赶上全球化的人口迁徙,以前亲戚就住在一亩三分地上,在一个大院就能把手续办完,而现在,亲戚们不仅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很多甚至移民至国外,财富传承在流程上就很难办理;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父母先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辈去世的案例不在少数,也加大了继承的复杂程度。这些综合原因促成了善用遗嘱这一工具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对象。

中华遗嘱库启动的推动者陈凯认为,除了要让更多人了解遗嘱、善用遗嘱,陈凯还表示,国人对于遗嘱的深层意义价值需要更进一步的更新。随着人们家庭财富的不断累积增加、家庭关系的不断变化,财产的传递实际上正经历继承到传承的一个过程。“好比说,我有一套房子,继承是把房子传给儿女,至于儿女怎么处置我不管,是放着升值,还是卖了享受,都是他们的事;而传承则是希望这笔钱能照顾孩子一辈子,而不是坐吃山空,房子等值的财产让子孙后代几辈子都吃不完,从继承到传承实际上上升了一个档。继承只考虑一代人,而传承考虑到一个家族的发展脉络,是一个持续管理的概念。

如果说继承的是一种物资、一种财富、一种资源,那么,陈凯所主张传承的则是一种精神、一种事业、一种文化。从继承到传承,是法律人的信念与信仰,更是全体中国人的期待与追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