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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时间与监委调查时间比较分析 | 161

 一丁书屋311 2018-03-24



北京、浙江、山西率先试行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其他省、市、自治区提供了改革样板。2017年底至2018年初,全国各县(旗)、市(区、盟、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

本人作为检察机关转隶人员,认真学习了第一批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监察法》的内容,通过对照曾经的纪委监察局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的时间和期限发现,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审查调查时间有了很大变化。

一是留置被查对象后审查调查时间比羁押期限内的侦查时间更短了。

《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因此,执纪审查部门在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后的审查调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只有2个月。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5条和《人民检察院形式诉讼规则(试行)》第136条、第274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转隶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羁押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时间(在不延长的情况下)一般为2个月14日,即拘留后的14日和逮捕后的2个月。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监察委员会留置被查对象后执纪审查部门的审查调查时间,比检察机关羁押期限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时间缩短了14日。

二是相比检察机关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留置被查对象后可延长的审查调查时间少了。

《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规定,留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般情况下不予延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6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6条、第274条、第275条、第276条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时间(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案情复杂、(2个月)逮捕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存在交通十分不便、案件复杂或集团作案或流窜作案或范围涉及广、取证困难的案件,(延长1个月)逮捕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延长2个月)逮捕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所以,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可以延长3天,逮捕期限可以延长5个月,合计5个月3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羁押后的侦查期限达到7个月17天,而监察委员会留置被查对象后,执纪审查部门的审查调查时间最长只有5个月,相比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少了2个月17天。

三是留置被查对象后的审查调查时间比纪检、检察联合办案时期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后的审查调查、侦查的时间大幅缩短了。

转隶前,纪检监察机关对被查对象采取双规或者双指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3至6个月,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还可以有7个月17天的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机关联合办案时期,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后的审查调查和侦查时间共计13个月17天至19个月17天,比目前留置后5个月的审查调查时间长了不少。

四是留置时间不可以重新计算,且没有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留置被查对象后的审查调查时间是固定的,不像检察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那样具有弹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5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1条、第280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特殊侦查羁押期限,都是对职务犯罪侦查羁押期限不特定的延长,延长时间根据具体案情而定,短则数日,长则数月,这样的侦查羁押期限具有弹性,是对羁押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时间的法定补充。

目前,留置时间不可以重新计算、没有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就意味着留置被查对象后执纪审查部门的审查调查时间无形中缩短了数日至数月。

五是相比检察机关未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审查调查时间少了许多。

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期限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工作当中一般把握在2年之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侦查期限为12个月。但是,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时间一般为90日(约3个月),特殊情况下,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约3个月),审查调查时间合计不超过180日(6个月),比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的职务犯罪侦查期限还少了6个月。

审查调查时间的缩短,对监察委员会从事执纪审查的办案人员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考验,办案人员只有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取证质量,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高质完成办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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