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坚持问题导向,层层传导压力,细化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两张“负面清单”,逐级追责倒逼责任落实。 细化党委主体责任“负面清单”,划清“缺位”追责界限。在清单中明确党委(党组)在对上级党委和纪委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管辖范围内的不正之风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度中,出现打折扣、搞变通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在选人用人中出现临时动议、突击提拔、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现象或因用人失察、失误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管理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重大腐败案件的;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是干预和插手同级或下级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党委(党组)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正风肃纪不力,不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坚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发生顶风违纪行为的等11个方面,明确限定了履行主体责任“缺位”追责的内容,通过对负面清单内容的细化和问题的具体化,为履行主体责任的考责问责提供了量化依据。 划定纪委监督责任“负面清单”,明晰“缺位”追责内容。在清单中明确划定各纪委(纪检组)在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或查处的;对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案件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得力,案件线索在报告同级党委的同时不及时报告上级纪委,甚至压案不查、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的;不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以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坚决,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查处,导致“四风”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治理的;不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指出、制止、纠正和处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对违反纪律审查各项规定,不能把握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等15个方面,提出了在履行监督责任中严禁发生的相关问题情形。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做的事情,把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 严肃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动态督查机制,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与日常工作、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形成长效落实机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纪事实清楚、调查确凿的案件,在党纪政纪上严格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责任。对违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的责任追究,不会因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变动、职务任免、退休等因素而免予追究,切实倒逼“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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