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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