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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偷物业要负责吗?(法律解析)

 天军1号 2018-03-24

"价值3000多块钱的电动车买来还在物业车辆充电处充电就被偷了。”家住宜昌市西陵区西苑小区的鄢波放在楼下车库的电动车昨天晚上被偷后气愤不已,同时有三台电动车电池被盗。电动车电池被盗等同于车辆报废,因为电动车电池占价值主体。

事后鄢波赶紧去乐欣物业管理处要求调看监控记录,物业把监控调出来给鄢波看,监控里面仅有一段电动车电池被盗后运出小区大门的片段,看不清是谁偷的鄢波的电动车电池。鄢波对物业非常的不满,他认为自己每月都向物业交有物业服务费,自己买的电动车是在小区里面物业指定停放处停放的而且是付费充电,现在电动车被偷了肯定是物业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物业依照法律要承担赔偿自己电动车的责任,但是物业却坚称鄢波的电动车丢失与物业没有关系,认为电动车充电收费只负责充电,不负责安全与保管义务,物业费中也不含业主财务人身安全义务,应该去找人民警察或自己去抓小偷找回被盗物品。

那么物业到底该不该对鄢波丢失的电动车电池进行赔偿呢?

法律解析

关于在小区内丢失电动车物业是不是有责任赔偿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47条的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如果物业做到了日常的安排人员进行定时的巡逻,小区人员和车辆的出入严格登记,监控记录完好等服务企业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不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有明显的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盗窃是由于物业保安措施的严重失职造成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赔偿需要双方协商。还存在一种情况,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火灾、财物丢失等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赔偿,作为对价,业主在平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如果发生财物被盗事件,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责任。《物业管理条例》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的保安费部分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对车辆进行的保管约定条款,如果约定了物业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并向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中,电动车停放在物业指定电动车收费充电区域,还涉及几个问题: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 宣传、经营等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经营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业主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充电属于经营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方面存在疏漏,对被盗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车库出入未进行约束管理,被盗后出大门放行不予制止检查,应属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另外,物业服务企业未做好任何外来人员的登记,人防机防都不到位,犯罪分子也不是通过非常规手段进入小区的。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车辆停放和运行秩序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与电动车收费充电系在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的基础上物业服务企业为鄢先生提供停车充电服务,该项服务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未能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未能为鄢先生停放在地下停车位上的车辆提供基本安全保障服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案外人对鄢先生车辆实施的侵害行为,对鄢先生车辆电池被盗负有责任,造成了鄢先生的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我国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引入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地下车位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为了更好地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使用,绝大部分小区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服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赔偿。

6、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应24小时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进行不间断监视,并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物业否认存在疏漏称小区难管 物业称,他们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仅具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的义务,并非安全保障义务,对业主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非他们存在直接、明显的过错,否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表示,其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小区安全防范协助管理义务,不存在疏漏。财物被盗,是犯罪分子所为,应向犯罪分子追偿。 业主应对自身财物保管负第一责任。根据材料反映,犯罪分子是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行盗窃,选择的盗窃对象是专用车库,显然物业服务自身存在明显疏漏。没有人观察技防监控设备,也没有人工巡逻。物业服务企业还认为,小区回迁户多,又有办公经营管理难度非常大,因此不能说物业存在疏漏。 事实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达到服务合同的标准,是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本案中,犯罪分子虽然利用技术开锁方式入库盗窃,但犯罪分子在案件中是自由出入有人值守大门自由出入车库。可以推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职,且失职行为与车辆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小区属于开放管理难度大等,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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