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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平玻璃幕墙,本应辉煌耀眼;九十天工期告结,为何只有烂尾一片?数十万工程材料白白浪废,三十名工人薪资久拖未还,中途离场的实际施工人又缘何摇身一变,反诉发包方,伸手要钱?
祸端初现
2015年元旦刚过,一支三十余人的施工队,带着电动机设备和形形色色的作业工具,进驻了龙口某商贸城的施工场地。不久后,机器轰鸣、龙骨高架,工人们往来不绝,可这一派繁忙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祸患。
4月底,工程验收之际,设想中的恢宏建筑并未出现。相反,外墙面疤痕累累、焊接处锈迹斑斑、龙骨架摇摇欲坠,整个工程重大质量问题足有十八项!眼看着现场破败不堪、竣工遥遥无期、整改困难重重,5月下旬,不愿支付工资、也无力承担罚款的实际施工人陆某独自离开工地,再未返回。
对簿公堂
2015年7月,为挽回损失,发包方将陆某告上法庭,民一庭庭长陈军承办此案。庭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
1、偿还其为陆某垫付的工人薪资;
2、赔偿因陆某违规操作造成的工程材料浪费;
3、支付因陆某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整改费用。
以上三项共计50余万元。
几经周折之后,身在外地的陆某终于现身,可他虽然认可了垫付工资的事实,但却对材料浪费和质量瑕疵矢口否认,并当即反诉,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总计28万元。
困难重重
庭审组织了4次,证据递交了200份,笔录超过了50页。陈军在千头万绪中逐渐理清脉络,发现案件存有两处难点:
1、陆某未经协商便私自撤离,后续的工程已由原告委托他人完成,故陆某完成的工程量无法确认,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亦无法审计;
2、浪费的工程材料无具体明细,原告只能提供购货单据,没有被告签字确认,具体数额无法确定。
一则,陆某完成的工程量已无从考究,不知其应得价款几何;二则,虽然陆某收到的“质量罚单”历历可数,但仅凭原告购买材料的单据,却无法证明这些材料用在何处。基础事实不明,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看似无从下手,可功夫不负有心人,陈军几经推敲、反复思索,终于找到了破解之道。
峰回路转
针对以上两处难点,陈军破题如下:
1、被告的工程量虽无法直接确认,但如果能找出工程总量和后续施工人的工程量,相减则可得出一个最接近于被告实际工程量的数字,另辟蹊径,却能殊途同归。
为此,陈军辗转找到总发包方和承接后续工程的徐某,经过多番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被告完成的工程总价为464880元,该数额获得原、被告的一致认可。
2、集中7天时间,将200份证据材料仔细审核,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排查,对不符合证据认定条件的不予支持,再将可以采信的进行综合分析。
最终确认了原告支出整改费用15095元、垫付工人工资116250元,前期支付工程款295000元。
柳暗花明
千思万虑、百转千回,这一起耗时两年的疑难案件终于在陈军手中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在攻克了案件的两大难题后,陈军计算出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为38535元,由于该笔款项是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达到支付条件,被告可在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判决书历时一月,几易其稿;宣判时胜败皆服,无一上诉。
掩卷深思:
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实际施工人中途离场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大多源于当事人之间无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选定施工人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施工过程中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力,纠纷发生后又未保留证据或证据存在瑕疵,致使前后工程量无法准确计算或评估,诉争事实难以查证和认定。在此提醒建设和承包等单位,务必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从法律、合同、证据等各个环节和层面,加大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效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来自: 蹇泽琴律师 > 《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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