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方式 在非遗保护的方式上,被广泛应用和认可的有四种: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 抢救性保护,是对濒危遗产和年事已高、年老体弱的传承人开展的一种抢救性保护,这是一项非常紧急的工作。用科技手段,如摄像、摄影、文字、图片等方式把这种技艺记录下来,最后整合为一个大数据,给予数字化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不是所有的非遗项目都适合生产性保护,只有传统的技艺、民间美术和中医药的药物炮制技艺划归在生产性保护的范围里。因为这些项目本身就有生产属性、商品属性和市场属性,保护的方式就是让它在生产实践流通当中得到保护,得到发展,但前提和底线必须是核心的工艺流程和手工制作而非机械化制造。 整体性保护,是非遗保护从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转向与孕育项目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的整体性保护领域。整体性保护的内涵,不仅仅限于单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之相关联的诸种条件,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之构成传承链条的文化、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的系统整体。 整体性保护要求注重文化遗产与周围环境的依存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保护在其所属的社区及自然与人文环境之中,强调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 这一保护理念是根据中国的特点、遗产的规律提出的一个创造性举措。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非遗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探索整体性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进程中探索实践的一种重要保护理念和方式,是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大创举。 立法保护,法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非遗保护也一定要进入法治化的轨道。非遗保护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际层面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是一个约束性的文件,要加入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就必须要遵守《公约》的基本原则,拥护《公约》提倡的基本保护理念。 欢迎广大媒体及个人转载分享! 版权声明:如需公开转载“迪庆非遗”公众号文章,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后转载,并注明出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将文章中的文字、图片用于出版、发行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商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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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Collector_M > 《传统手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