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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罪定罪与非法传销的危害

 荷香月暖 2018-03-25

                                 非法传销罪定罪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服(2017)粤16刑终AMP号《刑事裁定书》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LI  MISS,是李某某的胞妹,女,汉族,1990112日生,住贺州某地X号,身份证号码:4524XYZ,电话 BC KNV

  委托代理人:董全吉,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地址:广西钟山县兴钟中路15号五楼,电话13978457369

  申诉人因被告人ZHU某、李某某等30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对HYXXHLX区人民法院(2017)LOPI刑初字XLY号刑事判决书、HY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6刑终AMP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HYXXHLX区人民法院(2017)LOPI刑初字XLY号刑事判决书、HY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6刑终AMP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并依法重审或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从抢劫罪的基本要件来看,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客体则应当是获得他人的财产。但不能认为出现胁迫等方法就简单划入抢劫罪。《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该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被告人李某某在受到上级“领导” HCCLCHH的指使授意下,尽管也使用了暴力,但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占有受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所要求的恰恰是让受害人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从而提高被告人自身的层次级别,再根据层次级别幻想自己得到相应的报酬或者返还利润。再进一步说,被发展人员将是被告人引诱、胁迫更多参加者继续发展的源泉。事实上,被告人也一直认为受害人的相应款项,将要变成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即将成为被告人获得更高层次级别的阶梯。第4420被告人CLD供述:“后来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有业务员、领导、主任、经理、老总几种级别”就证明了传销等级。其在传销活动中的所有行为都是按传销组织的授意进行的,其抢来的钱财并不以个人意志决定去留,而应当全部悉数上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实际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任某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占有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第10页:“公诉机关指控:采取威逼利诱、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同时利用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财物。被告人ZHU某、李某某……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行为,……是犯罪集团。”并于第13页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进行指控。并于一审判决第10页判决李某某犯有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全部被告人对被指控犯有抢劫罪的,对指控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都指控抢劫罪不认罪。李某某也认为没有抢LANLJCHHXLZAOYH的钱和手机;钱是LANLJC自愿加入传销组织的费用。

指控认为:一审判决第15页指控李某某使用语言威胁、殴打被害人LAN等方法抢得一部手机、一部电脑?明显与第4011被告人HWJ供述:“后LAN被打受不了就把钱包给了LIU某,里面有现金几千元,一部手机ZHU某拿走了”与第4827被告人XGQ供述“CHEN某在清远市收走其手机,后被ZHU某、LIU某、LKD带到HYXXLAN的手机是LCH拿走”矛盾;

实际上,原来被告人李某某也是受害人,而一审第301被告人ZHU某供述顺数第12行:HXL后来加入了他们的公司,倒数第6行:后来QJQ加入了他们;第31页顺数第4行:(LQL)她答应加入他们;证明受害人也在被骗加入组织。

至于拿走物品,不属于抢劫。首先没有占用的故意,只是保管需要:一审第344被告人HSL供述:对被骗的新人,都会强行把手机拿走……接着逼新人留下加入组织,如还是不肯加入就会被送走;第345被告人何WF供述:ZAOYH来几天就花了24000多元购买了56套产品,钱给了李某某、LIU某;第366被告人ZWC供述:领导李某某要求……新人的手机等财物一律同一保管;第4011被告人HWJ供述:“后LAN被打受不了就把钱包给了LIU某,里面有现金几千元,一部手机ZHU某拿走了”与第4827被告人XGQ供述“CHEN某在清远市收走其手机,后被ZHU某、LIU某、LKD带到HYXXLAN的手机是LCH拿走”矛盾。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案件中不是主犯,应属于胁从犯

从一审判决第281被告人ZHU某供述:(天津天狮组织)B级人员有HCCLCHHHCC要求其“家”的几个成员每月都要保持几份业绩;LAN不肯加入,HCC就叫LIU某、李某某过去……其和李某某将钱全部上交给上线HCC了;LJCH是被CHEN某骗过来,不肯加入,HCC就叫李某某去……这些钱其都全部交给HCC了;HXL不同意加入,于是李某某的上级LCHH就叫ZHU某和HSL过去威胁……钱也被李某某取出来交给LCHHQJQ不肯加入,HCC就叫李某某和LIU某……全部交给HCC…他家给了他10000元,钱被取出交给HCCZAOYH不肯加入,LCHH就叫李某某和LIU某过去……其和李某某将钱交给HCCLQL答应加入他们,但一直没有弄钱过来,HCC要其和李某某去做她工作,钱被其拿给HCC了。

可见,李某某只是受到上级HCCLCHH的指派,胁迫他人加入组织的钱物也都如数上交,自己没有直接得到钱物。

三、李某某本身实际属于受害人

据李某某家人证实,李某某原来在广东打工,老实本分。2013年对家人说,其与崇左市大新县的HEMISOO(见一审判决第2页、第61页)网络QQ认识谈恋爱,要去江西见女朋友,旅游。就背一个小包就从此不再回家,2014年向同村人L1借款3000元、L2借款5000元,MKL村的亲戚D1借款1万元。这些钱至今无法归还。可见,其参与传销是在何WF的诱骗下,被迫参与的。

其次,从一审判决第60页以“被告人何WF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第345被告人何WF供述:平时也是他们三人商议事情的地方,其负责向李某某要钱来开销“家”里面的全部费用,安排住在屋里的其他人轮流看管。证明李某某收到双重的约束:一是原来所谓的女友何WF的要钱开销;一是所有的胁迫他人传销,都要受到“上级” HCCLCHH指派且全部上缴钱物。

而偏偏是这些骨干,何M同案犯摇身一变变证人?与证人熟悉的LIU某、LKD以及ZHU某、WU某、ZENG某、HUANG某等人一起从英德、清远到HYXX,案发后,直接领导李某某的LCHH没有交代?HCCLKDZENG某三人,公安机关也无法查实,逃之夭夭?

   四、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不愿自证其罪是人性的本质要求,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33日被抓获后,在侦查机关讯问的逐步深入,越来越自证其罪:HYXX市公安局HLX分局一楼进行讯问的警察,在被告人李某某不承认有抢劫事实后,就把李某某拉出另外没有视频的地方,逼迫李某某承认有抢劫事实。其中一个警察用电棍点击,另一个在李某某被手铐反铐的手上,用棍棒压上,双脚踩在棍棒上;并被殴打20分钟左右时间。医院检查时候,没有检查下身部位;由于惧怕的心理阴影影响,在看守所、法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都不敢提出被刑讯逼供。

被一同关在看守所的叶某人、王某、余某都知道李某某手脚被打肿的事实。

五、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宜作证人证言使用

以另案处理的CHEN某(见一审判决第16页、二审裁定第13页)同案犯摇身一变变证人?一审判决第20页二审裁定第25页把CHEN某犯罪嫌疑人作为证言?嫌疑人是无法证明的,是相互供述和辩解,因为他本身具有嫌疑,所以无法成立案点证据。一审第266被害人LQL陈述:CHEN某、WU某(吴)看守他;第4625被告人CJW供述,确定CHEN某对QJQLQLYINBCL等人进行拘禁,与二审裁定第57页同样记载一致;第281被告人ZHU某供述LJCHCHEN某骗过来,之后被控制在LIU某家,CHEN某看守过他;第367被告人刘强供述:WU某把LAN骗过来传销,WU某与CHEN某接LAN。与第201被害人LAN陈述WL和她的闺蜜将其带到出租屋相互验证。以及二审裁定第45页也确认CHEN某限制LAN的活动自由;第27页被害人WX陈述,WU某和CHEN某接其到出租屋;其他还见第22页被害人LJCH陈述手机被CHEN某拿走给CHLD、第23页被害人ZAOYH的陈述是CHEN某参与接其到出租屋,并向其怒吼;

六、主犯没有归案,犯罪事实无法查清

2012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条第二款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一审判决第281被告人ZHU某供述,B级人员有HCCLCHH;所有威逼被骗传销人员的行为都是该两人指使安排,且李某某等人从被骗传销人员的款项都是该两人收取。

然而,一审判决书第20页、二审裁定书第24页:首先遗漏记载主要犯罪嫌疑人LCHH;其次是LIU某刑拘在逃,被告人ZHU某、李某某等人无法提供HCCLKDZENG某等人的详细情况,故公安机关无法查实该三人。

但是,作为证人的CHEN某,在一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第4523被告人WJY供述确定CHEN某在HYXX传销前,已经与ZHU某、LIU某、WU某等人在英德市传销;第4215被告人吴(WU某)供述,其“家长”是LIU某、ZHU某、LKD;第4216被告人YIN供述CHEN某保管第三个、第四个出租屋;第4827被告人XGQ供述,CHEN某在清远市收走其手机,后被ZHU某、LIU某、LKD带到HYXXLAN的手机是LCH拿走。以及第4012被告人ZH供述证明CHEN某与LIU某、LKD以及ZHU某、WU某、ZENG某、HUANG某等人一起从英德、清远到HYXX,人员比较熟悉。因此疑点重重。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确凿充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与诉讼规则。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或改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2018329日  

 

附: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复印件各1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全吉,联系电话13978457369

申请事项:排除非法证据:李某某于201733日被抓获后,因受到刑讯逼供,请求排除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

     事实和理由

李某某被指控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广东HY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生效。由于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其家属提起申诉,申请在侦查阶段李某某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一、排除被告人供述的理由及相关线索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33日被抓获后,在侦查机关讯问的逐步深入,越来越自证其罪:HYXX市公安局HLX分局一楼进行讯问的警察,在被告人李某某不承认有抢劫事实后,就把李某某拉出另外没有视频的地方,逼迫李某某承认有抢劫事实。其中一个警察用电棍点击,另一个在我被手铐反铐的手上,用棍棒压上,双脚踩在棍棒上;并被殴打20分钟左右时间。李某某的供述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二、申请排除供述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 201733日至201734日讯问时间,讯问期间位置、时间变化的完整录像。

()被告人被送到HY看守所前的医院记录以及照片。

()与李某某被一同关在看守所的叶某人、王某、余某见证李某某的手脚被打肿的事实。

根据2017627日起施行的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辩护人认为,侦查期间的询问笔录,不是忠实记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虽然,仅仅是开始第一次讯问时候出现刑讯逼供,因为受到影响,其在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属于重复性供述。 特申请对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329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LI  MISS,是李某某的胞妹,女,汉族,1990112日生,住贺州某地X号,身份证号码:4524XYZ,电话 : BCKNV

被申请人L1,男,广西MF地,电话:

被申请人L2,男,广西MF地,电话:

被申请人D1,男,广西MKL村,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李某某向L1L2D1借款的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哥哥李某某原来在广东打工,老实本分。2013年对家人说,其与崇左市大新县的HEMISOO网络QQ认识谈恋爱,要去江西见女朋友,旅游。就背一个小包就从此不再回家,2014年向同村人L1借款3000元、L2借款5000元,MKL村的亲戚D1借款1万元。这些钱至今无法归还。由于都没有欠条,没有文字凭证。但能够证明李某某也是非法传销的受害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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