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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竟然没有支持双倍工资的罚金?

 天助我顺 2018-03-26

【案情回顾】

小李在应聘北京某公司时,以虚构的假学历身份完成入职手续,在该公司担任市场推广顾问一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小李的假学历身份被拆穿,公司单方解聘小李。小李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小李依法诉至法院。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竟然没有支持双倍工资的罚金?

【法院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其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并且使被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背景下违背真实意思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本院不持异议。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竟然没有支持双倍工资的罚金?

儒德律所专业劳动纠纷律师为您解读:

一、假学历入职是欺诈行为,劳动者不能因此获益

鉴于劳动者在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不能因该违法行为获得利益,即不能适用二倍工资赔偿制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即存在违法情形,其不能因惩罚被告而获得第二倍工资的不当利益。

从法院意见可知,只要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提供了假学历,那么就构成欺诈,合同无效。小李对此感到委屈:自己明明应聘市场推广,本应该以能力、业绩取胜,我只不过学历造假,并不是劳动合同主要部分。但是,儒德律所提醒广大劳动者,学历哪怕与工作内容无关,签订合同时的学历造假也是欺骗公司,成立法律上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合同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贯穿劳动关系始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做了规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上述条款规定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即使是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也应支付正常工资和合理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连续性地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具有消耗性和不可逆性,双方此期间的劳动关系已无法予以撤销,也就不能做无效处理。如有加班,用人单位也应按规章制度支付加班费。

若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可咨询儒德律所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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