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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微课堂”——新车转向失灵 消保委调解退车

 seurfoe 2018-03-26

第一课:新车转向失灵 消保委调解退车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消费者徐女士于金华某汽车品牌店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车,价值一百多万元。5月23日,当行驶里程约2100多公里时该车出现方向盘打不动转向系统失灵的情况。消费者以新车出现重大故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由,向经营者提出退车或换车,而经营者则提出先予维修。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遂于5月24日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开展相关调查,证实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应将车先予维修,不同意退换车辆。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车辆转向系统失效属于严重的安全隐患,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的退换条件,强烈要求退车或换车。双方各不退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经开发区消保委反复向经营者讲解介绍浙版新《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车并赔偿消费者因贴膜、镀晶等所产生的费用一万余元。

 
 
 

案例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汽车消费投诉量也日渐增多,主要体现在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退车、换车困难等方面。


       为此,浙版新《消法》在国家三包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可以退换车的情形。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在六十日内,而且行驶里程在三千公里以内,转向系统出现功能性故障,符合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七条的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车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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