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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离婚案上新!这集普法股东知情权 | 天下事

 夏日windy 2018-03-28

从王宝强那条惊天动地的微博起算,宝马离婚大战已经打了将近600个日夜。每次观众以为此剧快要完结的时候,它可能会突然更新,把剧情推到一个新的高潮。

——小佳说


作者 | 桂芳芳、侯小茗

来源 | 佳和家事(lawyer6666)

  • 全文共1978个字,预计阅读需4分钟

从王宝强那条惊天动地的微博起算,宝马离婚大战已经打了将近600个日夜。每次观众以为此剧快要完结的时候,它可能会突然更新,把剧情推到一个新的高潮。

一个多月前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由于线索较多且争议较大,法院决定另行处理。还没等法院处理财产,马蓉使出了新招——3月27日,马蓉更新微博,宣告了她和宝宝因为一个全新的理由将再次法庭见。

1

新戏码:要求查账

马蓉起诉称,2016年4月,被告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与原告马蓉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代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权,马蓉为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

2016年8月,宝亿嵘公司在未经马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导致马蓉无法知晓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实财务状况等,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马蓉的合法权益,马蓉已于2018年3月24日向宝亿嵘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书,要求该公司提阅、供相关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原告复制,但宝亿嵘公司一直拒绝提供。

为此,马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我们曾分析过,宝宝这一招股权变更是财产规划上的一步好棋。身为股东,离婚前就能控制公司,知悉公司状况,守护股权价值。另外,离婚时在分割股权的时候股东较易取得股权,非股东一方常常是拿钱走人,而且对股权价值几何几乎不掌握发言权。

宝亿嵘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属于重复起诉。同时,马蓉不是适格原告。

2

重复起诉?非也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1、当事人相同;2、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如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马蓉以公司股东身份起诉宝亿嵘公司,请求行使股东查阅权。这次诉讼不仅与离婚案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不相同,诉讼请求也是天差地别。正如她微博里提到的,此案与离婚案毫无关系。如若宝亿嵘公司的代理律师真要以此策略和马蓉法庭相见,想必将要输掉一分。

另外,也正因为本案诉请与两人离婚要分割的财产有关,也有助于分割时用于确定财产价值。作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天下大势都不利于自己了,此时自己再不帮自己,谁帮呢?

3

何为股东查阅权?想查就真的能查吗?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享有的是公司的所有权,对于公司的经营状态、运行状况,一般通过股东大会以及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来了解。一旦股东的知情权被剥夺,股东也就失去了对公司运行状况的了解渠道,这将导致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掌控。

马蓉起诉宝亿嵘公司要求查账,直接目的在于了解宝亿嵘公司的运行状况,看看公司究竟有多少钱,公司分红什么情况等,为离婚财产分割做准备。除此之外,她这一举动也是在向世人宣称,这公司还有我的一份呢。

《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了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马蓉是隐名股东,那么久提交能够证明隐名股东身份的文件,例如章程、相关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而马蓉目前只提供了和宝宝签的代持协议,如果公司不认可,那么股东身份就无法得到承认,更别说行使股东的知情权了。

因此,马蓉在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之前,直接提起请求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诉讼,恐怕有点操之过急。何况普通案件中小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尚且困难,此案又是因股东离婚引起,难度可想而知。

在我看来,本案和名誉侵权案、宋哲职务侵占案一样,是基于离婚案件背景下的诉讼策略考量。但是,宝宝使出的都是实锤,马蓉大概只是想通过起诉表明个态度,法院判决结果如何早已无暇顾及。BUT不得不说,马蓉不服输的勇气值得学习。“属于我的我要拿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不过究竟是否属于她,法庭上见分晓,我们拭目以待。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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