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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发票的几种不同账务处理方式

 zjp67 2018-03-28

提到餐饮发票,大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业务招待费,面对这个广大财会人员经常碰到的发票类型,我们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入账处理。在日常税务稽查中,餐饮发票也往往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情形一:计入“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主要包括在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餐饮、香烟、水、食品、交通、正常的娱乐活动等各项费用。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餐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按其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情形二:计入“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出来的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项目的费用。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职工福利费进行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角度,并没有限额规定,但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约定,以下情况可以将餐费发票计入职工福利费:

(1)企业员工日常聚餐发生的餐费发票。

企业日常发生的逢年过节、定期文化建设等各类员工聚餐的情况,发生的餐费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需要注意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必须全部是企业员工。

(2)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

企业由于自身业务需要发生的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就餐不方便或者作为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内容之一,发生的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产生的餐费发票,都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仅限于向本企业员工提供的工作餐,如果是向企业以外人员提供的,则应计入业务招待费范畴。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畴不仅仅限于餐费,还包括一些

(3)其他各类为企业内部员工发生的餐费发票。

情形三:计入“差旅费”

有些企业职工出差期间,对出差员工本人的餐费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并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餐费发票进行报销。

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正常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此外,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地税局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地税局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情形四:计入“会议费”

举办会议是企业日常活动中一项经常遇到的业务,企业举办会议,无论是学术会议、还是一些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的各类会议。会议期间均会发生一定的餐饮、交通、住宿以及专家学者讲课等费用。

会议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相应标准的餐费,是允许作为会议费进行报销,并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会议费的报销有着明确的条件,一般需要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计划、会议签到表、会议照片、承办协议、结算明细、会议总结以及会议PPT等可以证明会议真实发生的各类材料。

通过上述了解,我们应正确对待餐费发票,根据实际业务性质,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即使面对各类检查、稽查都会轻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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