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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不设持股平台且不变工商登记的前提下完成股权激励

 北京王律师114 2018-03-29

现如今,股权激励是个热门话题,股权激励方案也是层出不穷的,市场上还出现了专门讲授股权激励的导师将股权激励开成了一门课程,热闹得很。

对于股权激励,我们所服务的企业家也很感兴趣,我们就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方案,包括直接转让股权、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等,然而,有些企业家觉得太复杂,既不愿意直接转让股权,也不愿意设立持股平台,并提出可否仅用一个协议将股权激励就解决了呢?经我们斟酌再三,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好,在不设持股平台且不变工商登记的前提下完成股权激励,就是一份协议的事了,看似简单粗暴,但很适合这类小而精的企业。

对于股权激励协议,我们认为主体是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控股股东以一定的低价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拟激励的职工,第二个部分是该次股权转让不作工商变更登记,继续由控股股东代为持有,可以概括为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的模式。如此设计就可以让职工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同时实现了简单易行且便于掌控的目的。此外,请注意、请注意、请注意,这里说的股权激励协议针对的是已经决定激励职工并开始实施的情形,并非是赋予期权而设置各种行权条件的情形。

上述股权激励协议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的模式体现了股权激励的有的放矢,就是说激励是一方面,控制是另一方面。站在企业家的角度,我们认为控制是重点,具体可以有以下几个重点内容。

重点一:转让给职工的股权所附带的权益是有限制的。可以约定利润由控股股东收取后再分配,职工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职工不得擅自处置所受让的股权;职工作为股权持有者各项表决意见须与控股股东保持一致。

重点二:转让给职工的股权是附条件可以由控股股东回购的。首先,对于回购价格一定要锁定;其次,对于回购条件一定要全面。鉴于股权激励对象是公司员工,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公司员工为公司带来更好的效益,回购条件可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甲方代表激励对象,乙方代表控股股东):(1)经乙方要求,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股权所产生的债务或其他责任的;(2)甲方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或其关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3)甲方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相同/类似/相竞争业务的;(4)甲方作为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挪用侵占、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严重渎职、损害公司声誉等任意一项行为或其他任意一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5)甲方作出任何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服务期协议、岗位责任书等相关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的;(6)甲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主动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被开除、除名、退休或者与所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等);(7)甲方未完成任何一期目标考核责任书的;(8)甲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宣告失踪超过一年的或死亡(含宣告死亡)的;(9)甲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非未归责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重点三:控股股东单方解除股权激励协议的权利设定。在员工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解除股权激励协议自不必说,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赋予控股股东无条件单方解除权尤为必要,比如可以作出以下约定(甲方代表激励对象,乙方代表控股股东):甲方同意,若乙方认为因本协议项下股权代持可能造成公司融资、上市或其他经营事项存在瑕疵或障碍,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通知送达甲方即告解除),本协议项下股权恢复至乙方所有,届时乙方除返还甲方支付的本协议第【】条第【】项约定之等额价款外,还应按照本协议项下股权对应净资产(以乙方通知发出之日为基准日)大于本协议第【】条【】项约定之等额价款的差额向甲方支付补偿。

上述重点内容也非股权激励协议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份完备的股权激励协议,具体的股权转让流程、股权代持方式仍然需要重点细化,该份协议中关于保密责任、违约责任、通知送达、税费承担等条款仍然不可或缺,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在不设持股平台且不变工商登记的前提下有效完成股权激励。

最后,需要提出的是,股权激励协议固然可以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但协议本身是冰凉的文件,关键是要在协议落实前后完成生动的宣讲工作,以便激励方案可以得到充分的肯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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