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59号文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对于股权收购,59号文区分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的基本形式 增资型、换股型和转股型 前两类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三类因为很难满足股权收购和股权支付的高比例,所以一般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假设B公司购买乙公司股份 换股: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 增资:B公司的股权 转股:B公司的现金等非股权资产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1)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 (三)计税基础的确定 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 三、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的增资和股权转让 (一)增资 出资需要评估,评估基本上都是增值的,所以所得税问题实质就是在评估增值的情况下,投资方的所得税问题 (二)股权转让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涉及所得税的主要是转让方,受让方基本只涉及受让后的计税基础问题 投资方应该在投资当期就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 (一)非居民之间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 是否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很重要 五、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0% 三、自然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 四、承债式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不用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需要印花税 第四章资产收购汇总的税法实务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收购的基本含义 (一)资产收购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买卖 (二)资产收购不同于企业合并 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 二、资产收购的基本形式 1、资产增资类型 2、资产换股类型 3、资产转让型 三、资产收购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 (一)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卖资产的企业A (1)收购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如果资产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按税法规定转让企业可以暂不确认收购资产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假设A资产公允价值为100,这些资产原值为90,B非股权支付的金额为15,另外的用股权给 A的非股权支付对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多少? =(100-90)*(15/100)=10*(1.5/10)=1.5 也就是说,这10块钱多赚的,实现了多少——实现了15%,另外的还不计入利润 (2)取得受让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第一种方法是分步确定法,先确定转让企业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的计税基础再确认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全部经济利益的计税基础=收购资产原来的计税基础+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或损失 =90+交易成本+1.5——也就是说,为了得到这些我付出了90(不变)+税费(印花税等等——卖出去的交易成本)+赚到的(实现的利润) 注意:多了已实现的利润+交易成本 第二种方法利用分解理论确定股权的计税基础。将转让企业收购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换取受让企业的股权;另一部分用于转让,并取得非股权支付。由于资产收购时没有确认受让企业股权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只能按照这部分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资产的原计税基础是X,收购资产公允价值100/收购资产原有计税基础90=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15/X,X=13.5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90-13.5=76.5 76.5+非股权支付的钱15=91.5 (二)受让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收购对价涉及非货币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59号其实没有规定买方,只是规定卖方可以晚点交税——也就是说,鼓励人们卖资产、卖股权 因此,资产收购业务无论是否符合特殊处理条件,受让企业均应当对支付的对价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受让企业应按照收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调整确定其计税基础 第二节流转税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资产转让的认定 对于资产转让,可以分为部分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转让 对于部分资产转让,基本上被视同销售资产的行为,因此分别依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整体资产转让,可以分为构成全部产权转让的整体资产和不构成全部产权转让的整体资产转让两种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法和流转税法的不同认定标准 四、其他注意问题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 一、未构成产权交易的整体资产转让 如果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仅限于资产,不涉及债权、负债、劳动力,即不是产权的交易,仅是企业层面资产的交易,特别是在签约主体为企业本身的情况下,此种资产转让应计征流转税,同时也应该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构成产权交易的整体资产转让 如果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还包括债权、负债、劳动力,签约主体是产权人,则此种资产转让的性质为产权交易 第四节契税 一、原则规定 房屋土地的买卖、赠与、交换等均为应税事项 交换情形中,计税基数为“差额”,等额交换免交契税 二、企业出售的特别规定 三、特别关注 第五节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如果导致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是因为“产权转移”,则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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