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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合同类型中的税收条款撰写技巧
2018-03-29 | 阅:  转:  |  分享 
  
不同合同类型中的税收条款撰写技巧



购销合同-收入金额的构成与交易模式对税务的影响



1.重要性:

购销合同是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可避免的涉及购销合同。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甚至房地产企业而言,购销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而言,虽然不会经常成为购销合同的销方,但是不可避免的会成为购销合同的购方。所以了解购销合同的相关基础知识很重要。



在了解基础知识的基础上,了解购销合同哪些是涉税条款,涉税条款会产生什么税收风险,如何修改条款避免风险,如何合理合法减轻税赋,了解这些技巧对财务人员来说非常必要。



2.购销合同的两大问题



购销合同的金额问题:合同规定的金额和会计上确认收入的金额与税收上交税的收入额是什么关系。如何通过签订合同改变交易模式,改变合同金额和税收金额,进而改变税赋。



购销合同的付款问题: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对税赋的影响。

涉及到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合同额与收入额:

签合同时需要判断合同价款应税和非应税款项。

收入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定一致。

增值税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款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价外费用在合同中没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收入: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注意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



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销项税额;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人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代收代垫款项一般会计上不认为是收入,但是在增值税上要纳入收入交税。从购货方角度来讲,理论上可以取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但是如果在合同上没有约定,不包含在合同价款里,销货方就可能不开具专用发票,此时会产生税务争议。因此购货方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价外费用。



代垫运输费符合一定条件不用计入价外费用。



供货方给购买方钱的情况包括商业折扣,折让,退货,返利,违约金等。



一、关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

(一)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货物重新摆放,店面包装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举例:厂商和4S店约定,如果三个月卖够一百辆车则返利十万块钱。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折扣就是打折,比如物品价格100块按95块卖,如果100块和5块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销方按95块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提前付款,比如物品价格100块,如果10天之内付款,供货方提供2块钱的现金折扣,销货方付98块,收入按100块确认。



折让和退货,货物卖出后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时,情况一:给予对方价格优惠,退还20块,这20块就是折让,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二:全部退货或者部分退货,跟折让一样开具红字发票。



返利,如果供货方向购买方,一般是商业企业,支付的返利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或有必然联系的就冲减进项,跟销售额无关并且提供一定的劳务是按照新的业务来走,那就是商业企业交增值税,对方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以前规定,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则不适用,营改增后提供劳务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铂略企业税务培训(www.bolue.cn)注:

在了解以上不同概念之后,实际选择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目的选择最合适的折扣方式,然后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操作对起来,去卡税法的条件,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并且需要在合同中要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购销合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与案例分析



确认收入的时间

增值税: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时间。没有先开发票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是取得所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这三个时间里开票时间是可以掌控的,跟合同关系不是很大,跟合同关系大的是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就是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的时间,通过这个可以合理调节税赋。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是符合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注意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区分。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交税的时间是可控的,手段就是合同,具体通过付款方式条款。

2、首先注意发票开具时间,早开发票可以提前产生纳税义务,但是面临被处罚的危险。

3、发货时间与收款时间的协调。



购销合同-如何利用合同解决“三流不一致”



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规范的操作时签订三方协议,合同签订要点:

1、交易方;

2、代为支付的原因:基础交易;

3、三方的权利、义务;

4、开票方对支付方式的认可。

条款举例:A\B\C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因A\B之间的购销关系和A\C之间的债务关系,C公司偿还债务时直接打入B公司以抵销欠B公司的销售款。





股权转让合同的税务筹划思路



股权转让合同重点讨论的问题:

1.股权和其它资产的不同。

2.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特别是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的金额的确定的。

涉及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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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和其它财产的异同:



相同:股权和其它财产都是企业的一种资产。从转让的角度来讲,转让股权和转让其它资产在计算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上相同。

转让所得=转让的收入-成本-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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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比如股权和固定资产比较,固定资产是有形的,属于企业。固定资产以它本身的使用价值,可以衡量出市场价值。但是股权不同于有形的固定资产,股权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映射于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股权的公允价值对应于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净资产=资产-负债





股东免除债务接受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财税〔2014〕109号:100%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可以适用特殊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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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划转资产不纳税的条件: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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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划转资产适用特殊性重组的条件:

1、100%直接控制;

2、有合理商业目的;

3、12个月内不改变原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按账面净值划转,双方企业均不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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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要学会分析交易的商业实质,税收上会产生的效果。有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商业目的,却忽视了税收是比较看中法律形式的。商业结果相同,但税收上走的路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税赋。



2.要分析这种结果是不是最优的结果。



知道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和商业目的,去研究既能达到商业目的,又能在税收上达到最优的方法,然后修改合同,适应税收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的问题: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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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并非合同生效收入即确认,因此要注意合同约定与变更手续的衔接。

转让协议生效,回旋的余地要少一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股权变更手续时间来调整收入确认的时间。



举例:有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政策优惠时,高新技术收入要达到当年总收入的60%。如果不考虑年底的股权转让的话,也达到了,但是年底的时候在谈一个股权转让。如果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在当年,收入总额增加了,高新收入就达不到60%。这个时候当年12月31号之前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话,股权转让收入就可以不确认在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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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存收益不得冲减股权转让收入,因税收待遇不同,应提前分配或在协议中约定留存收益的处理。



举例:L公司转让M公司100%的股权,假设成本是2000万,转让价格是6000万,这时候发现M公司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如果在转让之前未分配利润没有分配的话,那么经过股权转让L公司就没有权利再去分配这1000万,实质上H公司花6000万把公司股权买过去,同时把1000万的未分配利润也买过去了。L公司实质上只赚了3000万,但交税的时候不能是3000万乘以25%,因为转让所得只能是收入减除成本。



注意:如果有这种情况尽量要在转让股权之前把未分配利润分配掉。但是这里有一个从免税到应税的转换,所以L公司可以把1000万收回来,这1000万是免税的,然后卖5000万,这样只有5000万要交税,1000万不要交税。



借款合同的税务筹划思路

1.借款合同问题:

1)借款利息支付方式的选择。

2)关联方借款合同应注意的税收事项。



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被36号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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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改增对利息支出的影响:

借款在营改增当中被归入贷款服务。利息、支付给贷款方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5月1号以后被归入贷款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开的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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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支付方式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借款,支付利息有两种方式,第一个是分次付息,到期还本,第二个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1)对债务人来讲,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利息支出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但是要事先扣除得有票据。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没有票据有的地方税务局就不可以扣除。



2)对债权人来讲,这两种付息方式会产生很大的不同。根据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或者应当收到款项的当天。

如果是分次付息的话,合同约定应该付息的那天就是应该收到或者实际收到利息的时候交增值税,开发票没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利息当天,增值税和所得税基本上是一致的。



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增值税还是发生应税行为提供服务并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利息的当天,所以期间不用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当天,应付也是到期才付。

4.向关联方借款:



非关联方的条件:第一要有票据;第二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关联方的条件:有票据;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超出税法规定的标准;在投资人投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产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受到限制。



案例:个人股东向银行借款给企业用,此时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能否事先扣除,严格的讲,应该是个人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能不能扣除。银行不会把利息的票据直接开给企业,所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事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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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事先扣除?



1)可以签转借合同,个人股东借给企业钱的合同,然后个人去给企业代开发票,但是个人需要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等。



2)股东担保企业贷款。(银行是否接受,个人是否愿意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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