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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支付各类费用的税务处理
2018-03-29 | 阅:  转:  |  分享 
  
企业向个人支付各类费用的税务处理



内部差旅/培训/部门备用金的管理

案例



Z公司采用定额制备用金管理。员工去外地出差,可以借款2000元的差旅备用金,回到公司后,再根据真实发生的票据向财务报销,遵守多退少补的原则。另外Z公司会给采购、人事等部门不超过2万元的备用金申请额度,以应对一些日常设备购买的开支和紧急开销。部门主管通过提交申请,得到现金备用金,年底清算将剩余的部分归还公司。



1.关于员工的差旅备用金,应该在借款时入账还是在报销时入账?员工报销金额为2100和1560时,分别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先弄清定额管理备用金中的“定额管理”是什么含义?定额管理指财会部门对经常需要使用备用金的部门核定备用金定额,并按核定的定额付备用金,定额备用金使用后报销时,财会部门按照核准的报销金额付给现金,补足备用金,共两步:

①按定额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库存现金

②使用后报销时(花多少补多少,花掉的计入成本费用,“补”是指用现金补足花掉的)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

如果备用金额为2000元,使用备用金部门报销了2100元,那么财务部门直接给予2100元,并及时补足2000元的备用金,以待经常需要使用备用金的部门使用。



铂略财务培训注:

非定额管理备用金,非定额管理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某部门或个人的实际需要,一次付给现金,使用后持有关原始凭证报销,报销时财会部门根据所付款项和应报销的金额进行清算,若有余款全部收回,若不足,则补足差额。其核算过程如下:

①按实际数额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库存现金

②使用后报销时(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原借多了,由经办人员退回的现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原借少了,应补给经办人员的现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库存现金

定额管理备用金和非定额管理的区别在于定额管理的备用金是恒定持有的,而非定额管理备用金是一次性。



2.本月,采购部购买了2台打印机和4部笔记本电脑,共计花费17800元。另外,人事部购入了一些礼品,但并未确认用途,花费共计5千元。那么,这类备用金消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按部门还是按个人?



从会计原理来看,采购部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补足备用金。但是根据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铂略财务培训财务培训认为如果按照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还要调整所得税,索性以后干脆将打印机、笔记本电脑这类的的设备费用化,首先这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而且金额较小,不会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如果是购入的是存货,人事部应当作为存货入账,同时补足备用金。至于备用金是发给部门还是个人,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按公司内控制度来处理,发给部门的登记到部门名下,发给出差人员的按个人登记。但是实际上公司架构一般都是多层次的,因此按照部门结算比较符合实际,也有利于内部核算。



3.某员工离职后,公司发现之前向员工支付了一笔培训费,而员工离职时并未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那该笔备用金可否税前扣除?



由于未取得培训证书,上述培训费企业可收回,但一般员工离职后也不会予以归还,所以只能作为坏帐处理。具体参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公司财务收到了废料收入,能否直接做备用金处理,账面上如何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备用金不可以处理现金货物收入,废料收入应当按现金管理办法留存定额现金后解缴银行。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现金超过银行规定现金的保有限额时,要将超出部分交给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铂略财务培训注:

很多企业不注意废料收入问题,有些企业必然产生废料,如纺织业、钢铁业、制造业肯定有废料,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会关注废料收入有无反映在“其它业务收入”科目反映。因为卖废料的收入一般都是做到其它业务收入的,如果帐面上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很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企业是否隐藏了废料收入,他们认为制造钢制圆柱体的企业将买入的钢锭制成钢制圆柱体时肯定是有残料的;纺织企业将布匹变成成衣肯定也是有布头结余,这些肯定会作为废料出售。因此类似中大型的纺织、制造企业最好还是做其它业务收入。



向离、退休人员支付工资和补贴

在介绍案例前,铂略财务培训首先明确离休和退休的概念,1949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就叫离休,而1949年之后参加工作的叫退休。



案例

S公司每年向退休人员支付退休工资和国家统一的补贴外,还会支付一些统筹外的补贴和福利,包括:节日补贴;安置费和慰问金;以及一些和其他在职员工相同的福利:体检等。由于无社保等费用负担,S公司通常会聘用一些已退休人员。另外,对于一些已经即将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会提供较高的工资延长其退休年限。这其中提到三个主体:不干活的退休人员、返聘的退休人员、延迟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1.支付给退休人员与返聘的福利与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我们知道养老、医疗等都由社会来承担,具体就是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等,也就是说养老的义务就不需要企业来承担,因此这部分收入属于企业额外给给予的,就不允许免除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返聘的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和完全退休人员一样,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费用扣除标准也是3500元。



那么支付给“退并休”人员和“退而不休”人员的的钱都是从公司账上走的,作为成本费用必定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这些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

首先来看“退并休”人员的人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福利如何处理?这里不得不提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该文件是税务总局的内部文件,一般只针对的定点联系企业都是巨无霸企业,不对外执行,但是某种意义上也代表了税务机关的看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局办公厅认为退休人员都已经有退休工资养老了,企业就不应该再负责他们的养老了。

铂略财务培训财务培训还找了地方税务局相关法规,先来看严格执法的地方法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这里面提到社会统筹。所谓社会统筹就是五险一金,既然员工参加社会统筹了,就已经属于社会人了,不再属于企业人了,企业就不应该替员工负担支出。



再来看一条更柔性的法条,新疆地税局在2010年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提到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考虑法条出台背景,因为很多新疆地区的老职工都是从祖国内地跑到新疆,他们为了新疆的开发和繁荣贡献了毕生的精力。计划经济时期这些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险水平无法和东部相提并论,所以为了提高这些老职工的退休后待遇,企业自愿地多贴些钱帮助他们。因此新疆税务局给予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工资,而是福利费(福利费不得超过实发工资的14%扣除限额)。新疆税务局的观点更人性化,因为现在社保水平覆盖面也有好几类,农村医保,城市还分职工医保和城市居民医保,而且金额也不高,所以允许企业多给点钱。另外据铂略财务培训所知浙江宁波对这块支出也允许按福利费税前扣除,也允许做扣除。以上铂略财务培训财务培训给各位学员提供了两个鲜明的案例,可见各个地方执行口径都不一致,所以具体操作还是要视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为准。



那么支付给“退而不休”员工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做出了明确指示,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交社保的在职人员和补缴社保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同工同酬,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给他们的钱,该做工资的做工资,该做福利费的做福利。铂略财务培训注:返聘离退休人员是不能够再和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但可以签劳动协议。



铂略财务培训总结,个人所得税方面,退休后不任职与任职取得的报酬个人所得税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方面,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任职的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当然也就不能作为三项费用的基数,但个别地方税务局允许按福利费那就现官不如现管。如果任职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区分为工资与福利费处理。会计科目方面,不任职的,不能算作职工工资,建议按福利费处理,如果作为营业外支出也可以,因为这块支出确实和生产经营毫无关系,但是看财务人员怎么把握了,税务机关也不能干涉企业的会计处理。至于任职的人员,跟正式工一样,区分为工资与福利费处理。





2.延长退休的专家工资应该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所得?会计科目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给予明确解释,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后来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又补充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不仅仅是财税字[1994]20号提到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还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学院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院院士。铂略财务培训注:因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都是研究自然科学的,所以称之为院士。中国还有一个中国社会科学院是研究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所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不能称为院士,而称为学部委员。这两种人比较稀缺,企业也有些,尤其是国有企业。



但不是说这些专家的收入都是免税的,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是按下列标准执行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些专家在其领域的权威性,可能需要经常走穴,那么他们因此取的收入能否免税呢?法条规定了,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于高级专家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若是国家规定外的其它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也是要交税。



铂略财务培训财务培训总结一下,符合条件的高级专家延迟年限内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返聘人员档次不够只能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兼职费用,如培训费和服务费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取得的非任职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区分性质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样道理普通的返聘人员如果从事兼职,兼职的收入较偶然,因此按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工资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按工资发放,单位会制作相关证明凭证,如工资单、福利领取单,但劳务报酬个人还需要向对方企业开票(到地税局代开),方便企业入账。



股东借款/兼并中的股东赔偿款

案例1



2013年,O公司为了拓宽市场,决定兼并某私营企业P。由于种种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借款100万,并和股东约定按年支付利息,三年将借款还清;同时,按不竞争协议O公司向P公司的个人股东支付了补偿费15万元。不竞争协议是指O公司兼并P公司,希望P公司股东走人后的一段时间不要搞竞争,在这前提下才给一笔补偿费。

1.情况一中,O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息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2.O公司支付给P公司个人股东的补偿款是否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分析问题之前,我们财务人员可以先搜罗一下头脑中的相关文件,试着能否做出比较圆满的解答呢?

O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息在税务上如何处理?首先来看个人所得税,股东拿到的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铂略财务培训注:利息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按收付实现制,如果公司把钱一直挂在账上,“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但钱一直没有支付给个人股东。这种情况下个人股东没有拿到利息,因此是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但是个人股东是非居民股东就不同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正常账上“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当然也可以资本化,“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贷应付利息”。也就是说非居民股东获得利息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到期,不管他有没有拿到利息,就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如果股东拿到利息,能不能只签个单据就把钱拿走呢?那也不行,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畴。因此股东向他的身份证住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地税发票,方便企业入账,税前列支所得税。如果无法提供票据,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取得利息收入,企业应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向个人索取发票入账。



因为向股东借款来减少股份资本比例的方式,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资本弱化的问题,那我们先看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它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一般企业为2:1,但是金融企业为5: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虽然会计上这笔利息作为利息处理,但税务机关就理解为股息,因此只能税后扣除。还有一种情况虽然超过了2倍,但是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证明利息标准符合公允交易价格也可以不调整,若要了解详细内容可学习铂略财务培训《非居民实务案例分析》系列在线课程。至于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或者关注铂略财务培训财务培训的后续课程。



O公司支付给P公司个人股东的补偿款是否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刚开始看到这个文件有“支付不竞争款项”的字眼会想当然地认为案例中O公司支付给P公司个人股东补偿款行为就适用该文件。但是实际不然,所以工作中我们财务人员千万不能思维惯性,否则会犯严重错误。那为什么不能直接使用呢?先看财税[2007]102号对不竞争款项是怎么定义的,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定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资产出售方企业卖的是资产,假设是这样的情况:O企业买P企业的一项资产,买完资产后跟P企业的股东说,可以给他一笔钱但是不要从事有关业务,那适用财税[2007]102号。其次资产出售方的股东仍然是原来的股东,而不像案例中O公司让P公司股东走人,很显然案例不符合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



再来寻找别的文件来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中的不竞争款项补偿金就属于其他名目,不能作为偶然所得,而是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9号(部分条款失效)对企业重组有明确分类: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区别在于,资产收购只涉及两方:受让企业和转让企业,股权收购涉及三方: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由于兼并企业不属于资产转让,而且收购企业是可以支付给被收购企业个人股东收购款项,因此案例中的不竞争款项应当属于股权收购价款的组成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税。



既然O企业为了购买企业和不竞争款项已经投入了不少的财力,那么会计上如何入账呢?2009年左右企业财政局对修订了会计准则,原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现在把这类长期股权投资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案例中的情况属于兼并,兼并中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很显然不符合“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定义,因此会计上应属于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是股权投资应如何缴纳个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其中提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应当由O公司作为受让方在付款时,扣缴P公司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2

W公司是台湾控股的在华投资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每年W公司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其中包括大陆籍股东2名和台湾籍股东1名。



铂略财务培训注:

香港和澳门地区和大陆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因为它属于中国,所以就不能称作协定,只能称为安排。台湾虽然属于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因为政治因素,目前它对外宣称自己是中华民国,所以和中国大陆之间到目前为止只谈签了所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是目前还没批准,所以涉及台湾方面的业务需要关注一下这个文件。



1.以股票形式支付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既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所得税为股票面额直接乘以20%,会计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股本或实投资本。从会计处理上可以看出端倪,利润分配账目中的金额都是企业的利润,而股本或实投资本属于企业的本金,也就是说企业将利润分发给股东,股东直接将现金转成股本,因此需要按照面值扣缴个税。实际上国税发〔1994〕089号还是有瑕疵,因为有些股票是没有面值的,所以无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碰到这种情况铂略财务培训建议还是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2.向外籍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有什么注意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前提,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方投资比例必须要大于25%。如果说外籍个人来华投资,购买了某公司B股的股票,他的投资并未占到被投资企业的25%,所以该被投资企业仍然是内资企业。这种情况下外籍人士就不能享受财税字[1994]20号的优惠政策,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我国股票市场上还有H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里面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这些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仍然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台湾股东要求W公司将现金股息直接支付到其在大陆的个人账户,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台湾人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按照2015年出台的文件,目前向非居民支付股息已经不需要审批了,全部可以备案。案例中台湾股东实际上只要备个案就可可自行享受减免税。至于他是否将股息打到大陆个人账户,系金融法规范畴,不涉及税务问题。



铂略财务培训(www.bolue.cn)注:

曾经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它的股东有境外企业和其境内关联企业,我们知道2008年之后向境外企业股东支付股息需要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率,为了规避这个预提所得税,该企业没有通过外汇管道付给境外企业股东,而是把这笔钱转了境内关联企业,因为没有对外付汇,所以税务机关不知道它已经利润分配了,最后通过查账才发现它将应分配给境外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内关联企业,后来补收了10%的预提所得税。但是案例中的台湾籍股东的股息红利即使没有打到其在台湾的账户,而是直接转到大陆的个人账户,税务机关发现了也不能把他怎么样,因为他本来就是免税的。



铂略财务培训财务总结,向股东支付利息,股东要开票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关联方股东资本弱化方面,兼并过程中付给卖方的转让款、不竞争协议款、补偿金都一律作为股权转让款项,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以股票形式支付的股息红利按照票面金额乘以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外籍股东支付股息红利,一般按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有协定税率的按照协定优惠税率计算,当然满足条件的外籍个人股东目前仍然可享受免税待遇,只要将该交税的交税或者备案免个人所得税事项,至于钱汇往什么地方和税务局无关,是由外汇部门监控。



支付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微信红包

Q公司在本年度发生了以下的一些业务:1.Q公司和技术员工签订有秘密技术协议,在员工离职时会得到竞业禁止补偿金5万。2.Q公司年底给员工发微信红包,分为随机金额和定额红包两种。另外,还有一种红包形式仅限于第三方平台购物使用的。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弟弟向企业借款200万用于购买商品房。4.员工H为公司内部杂志投稿,并获得发票得到了稿酬1000元。那么以上费用如何缴纳个税?企业在账务上分别如何处理?



1.Q公司和技术员工签订有秘密技术协议,在员工离职时会得到竞业禁止补偿金5万。



这个案例实际上和收购企业支付给被收购企业个人股东不竞争条款款项,有异曲同工之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提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介绍了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算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案例中的竞业禁止补偿5万元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付的补偿收入,因此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3倍数额以内的不要交税,超过的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来处理。

案例也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因为这个文件针对的是资产购买方企业和资产出售方企业的股东,技工显然不是股东,因此不适应上述文件,技工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适用一次性补偿金政策。至于金额,天津、深圳、广州等地每年都会公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乘以三,再减去免征额后按工作年限平均后计算税额,会计上属于职工应付薪酬处理。按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想要了解具体情况的,铂略财务培训建议看看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修订或铂略财务培训会计准则系列课程。



2.Q公司年底给员工发微信红包,分为随机金额和定额红包两种。另外,还有一种红包形式仅限于第三方平台购物使用的。



微信红包自诞生以来一直备受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铂略财务培训注:偶然所得是不讲究成本的,因此如果是抢红包,不管运气好坏,不管是是否为企业的员工,通通按偶然所得交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交税也是可以的。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给你红包也好、给你优惠券也好,表面上看消费者没有花钱买到东西,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购满一定额度才能拿到这笔钱,实际上就是价格折扣。



铂略财务培训总结:

随机红包带有偶然性质,应当按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上可按营业外支出处理。因为这块和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福利费用。定额红包是绕过了银行,直接通过微信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到员工手中,实际相当于发放工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红包是随机发放还是定向发放,税务局根本不知道,所以铂略财务培训建议企业如果要给内部职工发红包,就按工资薪金处理,这样税务风险较小。如果按照偶然所得处理,税务机关会质疑员工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取得红包,这样的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可能要调整所得税。发放营销红包,实质上系折扣销售,打个比方,商品原来作价1100元,员工需要花1000元的,才能获得100元的优惠券,实际上员工并未有所得,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红包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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