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中的红色车辆从左转车道直行,若此时直行为绿灯、左转为红灯,应如何处理? 现实中主要是二种处理结果,一是定为闯红灯,记6分;二是定为不按规定行驶,记3分或2分。比如,南昌交警即认定为闯红灯,记6分。 那么,南昌如此认定是否能站得住脚?笔者就此展开分析下(仅分析这一种情形)。注:所谓分析,也只是个人的一点小看法。 翻开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可以找到以下条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以上条文提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说明,如下: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29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 第30条第二款: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以上是交通信号介绍(未全部列出,还有如交警指挥手势等),下面是交通信号的含义(行驶规则)。请大家耐心看完。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40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51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从以上第40、51条看,当前方交叉路口交通信号是以“车道信号灯+路面指示标线”存在,且左转灯显示红灯时,此时机动车如果从左转车道上直行通行——此种情形即为图片中的情形,这种情形是一个行为违反了二个规定——既“闯了左转的红灯(第40条)”又“违反了导向车道行驶规定(第51条)”,借用刑法理论的话说,这类似“想象竞合”。 那么有人会问:既然第40条和第51条都违反,那为什么不以第51条为依据认定为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记2分或3分,闯红灯记6分,罚款一般相同),给予更轻处罚呢? 这涉及到两条文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从条文所处的体系来看:第40条、第51条均处于《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其中第40条处于第一节“一般规定”,属于各道路通行主体共同的规则;第51条处于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属于机动车通行的具体规则。 就该章来说,一般规定属于提炼出的共同通行规则,各类车辆及行人均应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则机动车应遵守。两者之间属于一般与具体的关系。虽然《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但是此处并不属于这种情形。 因此,从体系关系来看,本文所述的违章情形(图片中)并不能直接决定舍弃第40条而适用第51条。 二、从条文内容来看:第40条表明信号灯的含义,遇本车道红灯禁止通行;第51条则说明了在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通行时的具体规则(注意:前提是有信号灯),在此种情形下,车辆应按照指示标志根据自己的行进方向提前驶入相应车道。 剖析第51条的内容可以发现,列出的七项具体规则中并不包括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在款文部分却注明“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情形(详见文末附第51条完整版)。这说明什么?笔者认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该条文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比其他具体规则更应该首先遵守、处于更高地位的。 用俗话讲这就好比,“遵守信号灯通行”是“其他七项具体通行规则”的“帽子”,是它们的“头领”,“头领”意志比其他成员的意志更不违逆。当同时违逆了“头领”和其他成员的意志而又只能作出一种(一次)处罚时,自然要以头领的意思为准接受更重处罚。而这个“头领”正是第40条。 所以,依笔者之见,在左拐车道上直行,当左拐指示灯为红灯,即使此时直行为绿灯,优先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并无不妥。 看来,“被闯红灯”还真没冤枉人哦。 附第51条完整版: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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