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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新规看这里~不懂留言直接问哦!

 星海经 2018-03-29

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外出经营的各位纳税人们,快来跟小金一起来看看是什么内容吧~


外管证改名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实质为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

根据该业务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另外:电子税务局上外管证更名为“开具电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登记”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VS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事项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网上申报纳税人:网上办税系统直接填报

非网上申报纳税人:应提供下述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填报,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该表即可)

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应出示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新规实施日期


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注意: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管证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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