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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的法律风险

 朱小东律师 2018-03-30
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且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降低了创业的门槛,鼓励创业投资。但是,创业者自己想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吗?认缴额过大存在以下税务及法律风险。
1. 税务风险——多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逾期未缴足出资额的,那企业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就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从而带来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的增加。
2. 法律风险——缴足出资或补充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22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在出资期限内未缴足出资额的股东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缴足出资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公司和其他股东均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在未缴足的出资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以及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司解散或其他情形下,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出资额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注册资本的认缴并不是越大越好,作为投资者和合作者都需要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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