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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书

 无声胜有声rsb5 2018-03-30

条款详情

80种重疾病种详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
六、终末期肾病。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四十六、胰腺移植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五十一、严重大动脉炎
五十二、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五十三、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五十四、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五十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五十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五十七、胆道重建手术
五十八、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五十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六十、严重癫痫
六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六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六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六十四、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六十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六十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
六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六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六十九、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七十、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七十一、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七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七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
七十四、严重面部烧伤
七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
七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七十七、严重心肌炎
七十八、Brugada 综合征
七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八十、侵蚀性葡萄胎
(具体疾病描述及确诊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30种特定疾病详情: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十一、肝脏手术
十二、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十三、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四、中度帕金森病
十五、特定年龄单耳失聪
十六、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十七、心包膜切除术
十八、角膜移植
十九、单侧肺切除
二十、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二十一、昏迷48小时
二十二、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三、单个肢体缺失
二十四、单侧肾脏切除
二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术
二十六、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二十七、肾上腺切除术
二十八、面部重建手术
二十九、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三十、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具体疾病描述及确诊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条款中被保险人即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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