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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山耕认证团体标准篇——'丽水山耕'加工食品标准

 阿非王费潭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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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山耕”是浙江省丽水市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规范品牌的使用,保障品牌的信誉,加强品牌的保护,特制定“丽水山耕”团体标准。

“丽水山耕”是浙江省丽水市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该品牌是对丽水农业的文化价值、物质价值、机制价值、品牌价值等系列价值链的有效提炼、有机整合。为规范品牌的使用,保障品牌的信誉,加强品牌的保护,特制定“丽水山耕”加工食品规范。

浙江省范围内,其他同类区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丽水山耕”品牌的,其产品参照本规范执行。


丽水山耕:食用加工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丽水山耕” 加工食品的术语和定义、生态环境、生产过程、保鲜贮运、文创包装、质量保障、销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山耕” 加工食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丽水山耕”

产自丽水,代表丽水农耕文化,以农产品为主要产品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

3.2 “丽水山耕”产品

符合“丽水山耕”产品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丽水山耕”第三方评价认证,获得“丽水山耕”标志的产品。

3.3“丽水山耕”标识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符合“丽水山耕”标准的产品所作的标示。

3.4“丽水山耕”认证标志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丽水山耕”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文字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4 生态环境

4.1 县域环境

4.1.1 生态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应≥85。

4.1.2 地表水水质

省控断面I—III类水质比例应≥9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应=100% 。

4.1.3 环境空气质量

日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优良率)应≥95% ,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应≤35 μg/ m 3 。

4.2 生产环境

4.2.1 工厂选址应选择生态环境好、无污染的地区,同时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4.2.2 厂区环境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厂区的空气质量和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NY/T 391 的规定。

4.2.3 具备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须的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

5 生产过程

5.1 生产条件

5.1.1 食品加工企业的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5.1.2 食品加工企业的设施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和仓储设施等应配备齐全,满足生产需要,同时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5.1.3 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合理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检查和维护。设备的安装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校准与检修,及时记录。

5.2 食品原料和配料

5.2.1 产品加工所用的原料和配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要原料 60%以上产自丽水,或反映产品特色的原、配料产自丽水,或以丽水特色工艺加工的产品。

5.2.2 优先采用“丽水山耕”原料和配料,非‘丽水山耕’原料和配料尽可能不采用基因工程产品。

5.2.3 原料和配料在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

5.3 食品添加剂

5.3.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准则应符合 NY/T 392 中 A 级绿色食品的相关规定。

5.3.2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以及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5.3.3 食品添加剂尽可能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产物。

5.4 生产管理

5.4.1 操作工艺管理

生产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5.4.2 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管理应建立良好的卫生管理制度,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虫害控制、废弃物处理、工作服管理等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4.3 食品安全控制

食品安全控制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每个关键环节的安全应从产品的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等方面进行控制,具体操作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5 物联网应用

5.5.1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借助电子标签,实现物联网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售乃至产品追溯全产业链的应用。

5.5.2 企业在获取食品原料的产地信息后,根据其中的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处理,确定食品加工方法、流程、参数及产品的形式,并将成品加工工艺及参数、加工工序员、加工时间、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保质期、储藏要求、包装重量和方式等数据写入电子标签。

5.5.3 电子标签采集到这些数据之后,可通过读写器的无线网络传输到相应服务器中,消费者可通过相应系统的产品记录菜单中查询到相关食品加工的记录信息和有关食品加工的一些重要流程信息等。

5.5.4 可设定电子标签芯片内的定时器,用递减方法倒数到保质期为零的时间,使得芯片内的蜂鸣器通过一定的声音装置发出声音,提前预警,以便商家作出妥善处理。

6 保鲜贮运

6.1 基本要求

食品的贮存运输应符合NY/T 1056的要求。

6.2 其他要求

6.2.1 根据加工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2.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7 文创包装

7.1 产品设计和生产的文化内涵

7.1.1 在产品设计中应注重地域特色,根据地域环境、风俗人情、生活方式、审美情趣和文化精神等的不同,在产品的造型、功能性、方便性、适口性等方面的设计中体现出不同的文化风格。

7.1.2 产品的生产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真实体现地方特色,能传承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价值精髓。

7.1.3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7.1.4 具有实力的企业、特色精品企业应积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

7.2 包装的文化内涵

7.2.1 应在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产于丽水,代表丽水农耕文化特色,突出“法自然,享淳真”的区域公用品牌形象。

7.2.2 产品的包装应挖掘地域文化资源,讲好产品自身的故事。

7.2.3 产品的包装可在原有的容纳、转移、保护商品的功能基础上,衍生出宣传、美化、方便等新的多种功能。应讲究包装的色彩、用材、文字视图、版式规格、形状等之间的协调, 以及这些元素与产品的协调,但要避免过度包装, 提倡绿色包装。

7.3 包装材料

7.3.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 NY/T 658 的要求。

7.3.2 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类型、性质、形态和质量特性等,选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并使用合理

的包装形式来保证产品的品质。同时利于产品的运输、贮存,并保障物流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7.3.3 包装的使用应减量化,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宜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或生物降解的环保包装材料、容器及其辅助物。

7.4 标志和标识

7.4.1 标志

7.4.1.1 产品包装上应印有“丽水山耕”商标标志,其印刷图案与文字应符合《“丽水山耕”品牌形象手册》的规定。

7.4.1.2 产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GB 7718 等对标签的规定。

7.4.1.3 “丽水山耕”产品标志在使用时仅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可变形或变色。

7.4.1.4 产品包装上应有包装回收标志,包装回收标志应符合 GB/T 18455 的要求。

7.4.2 标识

7.4.2.1 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要求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7.4.2.2 包装制品销售时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等。

8 质量保障

8.1 质量安全

8.1.1 农药残留限量

8.1.1.1 农药残留量应不低于 GB 2763 的要求。

8.1.1.2 在环境中长期残留的国家明令禁止农药,其再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8.1.1.3 其他农药的残留量应≤0.01 mg/kg ,并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8.1.2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8.1.3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要求。

8.1.4 食品添加剂限量

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

8.1.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相关食品国家标准及规定。

8.2 品质

8.2.1 产品的营养成分(理化)指标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中对应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8.2.2 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食品原料原有的品质,可通过加工进一步提升或开发产品新的营养功能。

8.3 产品检验

8.3.1 产品的检验应符合 NY/T 1055 的要求。

8.3.2 应通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

8.3.3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8.4 记录和文件管理

8.4.1 食品生产中原材料采购时应索证,食品加工企业应建立记录制度,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建立并实施定期自查制度,记录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8.4.2 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应及时将记录内容上传至管理系统,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8.4.3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9 销售

9.1 物联网销售

以电商、店商、微商“三商融合”为战略,进行线上线下整合营销。

9.1.1 电商模式

依托“丽水山耕”农集平台,开设“丽水山耕”电商店铺,通过线上销售网络进行“丽水山耕”产品的销售。

9.1.2 O2O 模式

通过“丽水山耕”线上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南、优惠信息、便利服务(预订、在线支付、地图等)和分享平台。在各大景区、民宿、酒店等旅游人群密集的地方布置“丽水山耕”旅游点商品O2O智能售货体验商店提供销售服务。

9.1.3 微商模式

以“丽水山耕”农集微商城为基础,以分销系统为依托,与平台式微商进行合作,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丽水山耕”产品的销售。

9.2 体验式销售

9.2.1 专卖销售

通过专卖店、超市专柜、社区体验店等专卖渠道进行农产品的销售。

9.2.2 农旅结合销售

在酒店、农家乐、旅游景点等旅游地开辟“丽水山耕”农产品的销售展示专区,借助当地旅游资源,实现农产品销售。

9.2.3 综合体销售

依托现代农业园区“丽水山耕”梦工厂项目和旅游购物中心的建设,集仓储物流、星创空间、农事体验、旅游购物等功能为一体,实现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9.3 资质和设施、设备

9.3.1 销售单位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9.3.2 销售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

9.3.3 销售单位应配备适合“丽水山耕”产品贮存的场所,如有需要,还应根据销售量和销售品种配备相配套的冷藏、冷冻柜等。

9.3.4 称重设备应定期年检,保证合格,并贴有合格证明标识。

9.4 销售服务

9.4.1 进入销售渠道的“丽水山耕”产品应符合“丽水山耕”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提供“丽水山耕”产品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等证明材料;每批应附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应定期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9.4.2 应根据产品标识要求分别在常温条件下或冷藏、冷冻柜内销售;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食用方法等。

9.4.3 为顾客提供解答咨询,协助选购;适当地进行“丽水山耕”产品的销售推介;预定及缺货登记等销售服务。

9.4.4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销售对象,应采取柜台调查、走访顾客,电话回访及设立固定客服中心等措施,及时做好产品销售后对品质、品种等信息的反馈工作。

9.4.5 应规定对顾客投诉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建立受理客户投诉通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顾客投诉;对售出的“丽水山耕”产品,当顾客对产品的质量提出责疑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9.5 产品追溯与召回

9.5.1 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与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

9.5.2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建立产品召回程序。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9.5.3 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或用于再加工。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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