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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南岗一女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卖淫被批捕

 369蓝田书院 2018-04-01

卖淫嫖娼在我国只是违法行为,但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案件中却批捕了一名失足女,究竟怎么回事?

据黄埔区检察院官方公众号“黄埔检察”披露,2018年2月某日,警方在调查黄埔区南岗街某酒店时查获一男二女准备卖淫嫖娼。

经查,女子李某和何某在该酒店开房招嫖,二人约定,如果招嫖成功,那么一人在房里卖淫,另一人到房外等候。于是李某通过微信招嫖,将被害人王某招嫖到房间,约定以每次400元进行性交易。

当王某到达酒店房间时,李某因上洗手间,三人同时在房内被民警查获。

网络图片

“黄埔检察”表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卖淫,但另一名女子何某的存在影响了对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发时,李某、何某及王某同时在房间内,按照目前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是否已与王某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因此对于李某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卖淫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尽管李某属于犯罪预备,但检察院认为艾滋病一旦通过性关系传播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加上李某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遂批准逮捕了李某。

对于嫖娼人员王某,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于这样的结果,不知王某会认为是福还是祸呢?

网络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检察院提示

艾滋病不仅会通过性关系传播,还可通过血液和母婴传播,因此勿以为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就寻求一时刺激!(注:安全套并不能100%预防艾滋病)

来源:“黄埔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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