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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察委名义获取的证据可直接用于认定违反党纪,不需要再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

 治墨之剑 2018-04-02

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坚持纪在法前 实现纪法贯通,延伸阅读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如何正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两篇文章的作者都是:钱唐


重点速读


在实践中,浙江省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按照工作同步进行、程序相应分开的原则,设计纪法衔接机制,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赋予审查调查部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两项职能。


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上,审查调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两者同时启动,优先查清违纪问题;在工作程序上,纪检、监察相对分开,分别设计纪检措施文书和监察措施文书、纪检立案程序和监察立案程序。


为减少重复劳动,浙江明确规定,以监委名义获取的证据可用于认定违反党纪的问题,不需要再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以提高工作效率。进入审理后,由审理部门全面审理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提交集体研究。


监委委务会议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决策议题涉及监委专项工作的,单独编发监委委务会议纪要,由监委主任签发。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先由审理部门作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决定后,再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这样就实现了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无缝对接。


在机制保障上分设监督部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者专司监督,审查调查者专司审查调查,日常监督更专注全面,监督效能有效提升。浙江省各级监察机关在改革中将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监督部门要研究有关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日常监督的制度,明确监督内容,突出“关键少数”,将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浙江省细化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部门处置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函询的情形、方式、报批、时限,以及集体会商、了解核实、移送审查等要求,为监督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提供制度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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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就要求监委在查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的同时,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出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特点。

  监察法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那些违犯法律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政务处分,这是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具体化。实践中,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对党员干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将这一工作方法延伸到监察工作中,落实到每一名公职人员。去年全省监委共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3202件非党员监察对象问题线索,通过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起到了红脸出汗的作用,使“管住全党”向“管住全体”延伸。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新的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全面应用,解决了监督尺度不一的情况,更不会出现畸轻畸重、查处标准不一的情形。

  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部分职能交叉重叠,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既增加反腐败成本,又带来纪法脱节、衔接不畅、监督空白等问题。如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带着党籍蹲监狱”;有的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放水养鱼、经营线索”的情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对部分公职人员存在日常监督空白,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反腐败工作成效。针对这一情况,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提起公诉。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有效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

  在实践中,浙江省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按照工作同步进行、程序相应分开的原则,设计纪法衔接机制,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赋予审查调查部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两项职能。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上,审查调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两者同时启动,优先查清违纪问题;在工作程序上,纪检、监察相对分开,分别设计纪检措施文书和监察措施文书、纪检立案程序和监察立案程序。为减少重复劳动,浙江明确规定,以监委名义获取的证据可用于认定违反党纪的问题,不需要再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以提高工作效率。进入审理后,由审理部门全面审理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提交集体研究。监委委务会议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决策议题涉及监委专项工作的,单独编发监委委务会议纪要,由监委主任签发。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先由审理部门作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决定后,再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这样就实现了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无缝对接。


延伸阅读


如何正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钱唐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监察法的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要求监委在保持对腐败问题高压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对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理解,重点要把握以下4个方面:

  一是监察对象的全覆盖。监察法将6类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实现监察全覆盖,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便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其监督、调查、处置对象的具体范围。浙江省通过试点改革,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二是在监督方式上融入“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监察工作在事实既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职务违法的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应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作用,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等“红脸出汗”多种手段处理职务违法问题,强化监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2017年,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3798人次,同比增长92.1%,第一、第二种形态占比达到85%以上,“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加到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整体情况把握更加精准,“四种形态”融入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是在监督途径上进一步拓展。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要针对不同情况,综合开展经常性监督、专项监督、及时监督、协同监督,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如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建立和完善廉政档案、提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建议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掌握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整体情况;根据同级党委专项工作部署,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进行专项监督,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等进行即时监督,监督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综合运用巡视巡察成果、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成果,突出协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具体实践中,浙江省监委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信访举报多、案件易发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开展专项监督,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机制保障上分设监督部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者专司监督,审查调查者专司审查调查,日常监督更专注全面,监督效能有效提升。浙江省各级监察机关在改革中将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监督部门要研究有关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日常监督的制度,明确监督内容,突出“关键少数”,将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浙江省细化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部门处置问题线索、开展谈话函询的情形、方式、报批、时限,以及集体会商、了解核实、移送审查等要求,为监督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提供制度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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