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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汇总

 海鸥北极星 2018-04-0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法律依据吗?

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对核定征收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问: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将对其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以下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包括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问: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些?

答:核定征收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情形的,应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问: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纳税收入额” 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上述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问: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和方法有哪些?
答: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问:不同行业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30号文的规定,不同行业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范围如下表所列: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注: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问:经营多业的纳税人如何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问: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况,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影响纳税人税负率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调整,或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公示后执行。

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通知前,应依照原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通知后,按照调整后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在以后的申报期进行抵扣或补缴。

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后可以变更吗?

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但以下情况除外:

1、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符合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

2、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问:核定征收企业注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吗?

答:需要。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应按总局企业清算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问:核定征收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答:不需要。

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国税2017年43号文件规定,不管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企业均可享受纳税优惠政策,即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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