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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食药、环保、国土等部门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巴山夜雨997 2018-04-03

来源:检察公益诉讼、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四川新闻网、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国税局

举办“检察公益诉讼”专题讲座



青岛市李沧国税局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熟悉了解检察公益诉讼规程,提高干部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该局于2018年3月28日,特别邀请李沧区检察院检察官为全体干部职工上了一场“检察公益诉讼”专题讲座。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活动。讲座结合实际案例,分别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内涵、检察公益诉讼的前世、检察公益诉讼的现在、检察公益诉讼的展望四部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帮助全体干部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这项工作开展缘于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职责,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全体干部纷纷表示,这是一堂强化法治意识培育、督促规范执法的专题课,进一步加深了检察公益诉讼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影响的理解和把握;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立足本职,继续认真学习体会,进一步提高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共同维护好税收工作利益。作为全国法治税务示范基地,该局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柳祖岩)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

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



为推动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联系协作事宜,制定协作机制如下:


▐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


人民检察院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工合作、紧密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是具体工作联系部门,并分别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分析食品药品领域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双方在食品药品领域工作衔接机制;研究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事宜。


▐  二、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线索移送制度


人民检察院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相关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对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对线索审查的情况,原则上在收到移送函件3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可相应延长反馈时间。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函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的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违法事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与共同调查。


▐  三、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固定收集、数据分析定性方面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可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原则上需在收到商请协助函件30日内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后,可相应延长出具意见的时间。


▐  四、建立案件诉前起诉主体商定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相关起诉主体的确定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协助人民检察院进行商定。


▐  五、建立案件支持起诉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配合支持起诉的,可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作出不予支持起诉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六、建立案件诉前督促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对各区人民检察院向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检察建议,应当定期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七、建立案件判后反馈机制


对已经判决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已经判决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检察院。


▐  八、实施日期


本协作机制自联签之日起施行,各区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照执行。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检察院

县国土部门共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为贯彻最高检《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精神,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易存彬、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周少波率全体民行干警与县国土部门领导班子及执法大队等8个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屏山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


会上,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兼民行科长周少波领学了四川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8号),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履职流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讲解宣传。易存彬副检察长向县国土部门同志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背景和意义,领学了最高检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高检会﹝2017﹞4号),并就如何与县国土部门加强协作,更好推进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县国土部门执法大队、统征所、土地利用股、规划耕保股、矿管股、地环站等负责人对各机构的具体职能职责、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容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案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分管副局长刘世雄表示,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过去对县国土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县国土部门会以联席会议为契机,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持续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加强监督,在国土行政履职及非诉执行监督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指导和支持,切实推动法治国土建设。许顺东局长表示,最高检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意见》对“两益”维护和推动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深远意义,县国土部门会以“机改”为契机,借力检察监督,助力推动国土部门规范执法,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非诉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


会上,双方就如何加强协作配合和机制建设等进行了研究,明确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在重大执法案件和专项活动、业务培训交流、法律宣传等工作中互邀参与,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共同推动非诉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周武松)



陕西省商南县检察院联合县环保局

共同制定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

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检察院联合县环保局共同制定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确保大秦岭在商南山青水绿,为该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检察院联合县环保局共同制定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保大秦岭在商南山青水绿,为该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共同解决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环境公益。近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与商南县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这是该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行政机关首次与检察机关正式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办法》正文共六部分,对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协作配合作了明确规定。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


检察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职能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每季度末向检察机关通报。


检察机关对依法受理、办理的涉及公益诉讼的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每季度末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三、建立调查取证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环保部门执法卷宗,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四、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告知制度


为促进公益损害问题的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约谈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五、建立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查阅、证据收集固定、数据分析定性方面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可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机构或专家评审的,检验、鉴定时间均不计算在规定时间内。


六、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报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检察机关配合支持起诉的,可以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杨文芳)


编辑 |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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